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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证监局关于对江苏天瑞仪器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公告原文类别 2024-04-30 查看全文

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4-00004578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713985020000

名 称 江苏证监局关于对江苏天瑞仪器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 号 〔2024〕58号 主 题 词

江苏证监局关于对江苏天瑞仪器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江苏天瑞仪器股份有限公司、刘召贵、应刚、吴照兵:

经查,江苏天瑞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瑞仪器或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公司在2023年4月27日披露的《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2021年年度报告》显示,天瑞仪器控股子公司雅安天瑞水务有限公司、安岳天瑞水务有限公司因2021年未及时取得PPP项目经政府审定的财务决算报告,所以天瑞仪器未在2021年确认PPP项目建造收入。2022年,天瑞仪器采用追溯法调整确认2021年年度建造服务收入及与该建设服务收入确认相关的资产、负债及损益科目。

2023年6月27日,公司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补充公告》,天瑞仪器基于上述会计差错更正,对2021年前三季度、2022年第一季度、2022年半年度及2022年前三季度合并财务报表进行了追溯调整,调整确认2021年前三季度、2022年第一季度、2022年半年度、2022年前三季度的建造服务收入及相关资产、负债及损益科目。

经查,天瑞仪器建设服务收入确认和计量不符合会计准则规定,导致2021年三季报、2021年年报、2022年一季报、2022年半年报及2022年三季报存在错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司董事长刘召贵、总经理应刚和时任财务总监吴照兵未能勤勉尽责,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五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后续将根据核查情况采取下一步监管安排。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应当强化合法合规意识,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杜绝上述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null 江苏证监局

null 2024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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