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银河证券”或“保荐人”)作
为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国信”或“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相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东方国信履行持续督导义务,持续督导期至2023年12月31日止。目前,中国银河证券对东方国信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持续督导期已满,现出具保荐总结报告书如下:
一、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一)保荐总结报告书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二)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三)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人基本情况保荐人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8号院1号楼7至18层101法定代表人王晟
保荐代表人王飞、张悦
1联系电话010-80927009、010-80927093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上市公司名称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300166注
注册资本115238.1437万元人民币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达三路1号院1号楼7层101主要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达三路1号院1号楼7层101法定代表人管连平
实际控制人管连平、霍卫平联系人刘彦斐
联系电话010-64392089本次证券发行类型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本次证券发行时间2021年4月20日本次证券上市时间2021年6月9日本次证券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注:为2023年12月31日注册资本。
四、本次发行情况概述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3229号),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101522842 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7.88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799999994.96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6452830.16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793547164.80元。2021年4月30日,北京国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账事项出具《验资报告》(国富验字〔2021〕11480001号)验证,确认募集资金到账。
五、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
2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发行
人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积极配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其他中介机构对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反馈意见进行答复,并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取得发行批复文件后,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其提交推荐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所要求的相关文件。
(二)持续督导阶段
1、审阅东方国信信息披露情况:在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人按照中国证监会
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对东方国信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进行了审阅。
2、定期对东方国信进行现场检查,检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1)公司情况;
(2)内部控制情况;(3)信息披露情况;(4)保护公司利益不受侵害长效机制
的建立和执行情况;(5)募集资金使用情况;(6)业绩情况;(7)公司及股东承
诺履行情况;(8)其他重要事项。
3、督导东方国信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内控制度及信息披露制度等。
4、督导东方国信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存
放和管理本次募集资金,持续关注东方国信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
5、督导东方国信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并确
保相关主体切实履行做出的各项承诺。
6、对东方国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人员进行现场培训。
7、按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现场检查报告及跟踪工作报告等相关文件,
并就东方国信的相关事项发表核查意见。
六、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2021年8月5日,公司召开了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在保证募集
3资金项目及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5.5亿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使用期限不超过12个月,拟购买投资期限不超过12个月的保本型现金管理类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协定存款、定期存款、结构性存款、有保本约定的投资产品等),决议有效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24个月。”截至2024年2月23日,公司存在超授权期限对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情形。虽然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购买的均为银行结构性存款,且在形式上属于保本产品,但仍具备一定的理财属性,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拟就超出授权期限部分进行追认。
2024年4月19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追认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补充确认了超期限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针对上述问题,公司于2024年1月自查发现后即停止继续购买,并对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具体情况进行了详细梳理和排查,对存在问题进行了认真分析;将相关情况及时向公司董事、监事及相关部门人员进行了通报、传达,并督促证券部对公司主要管理人员就募集资金现金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培训,切实纠正其理解和认识偏差问题,要求相关人员树立合规意识,增强责任意识、风险意识,确保未来不再有类似事项发生。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超出事先审议期限的情形。但上述业务系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保本型现金管理方式,未对募集资金造成损失,未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情形,未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公司本次追认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已经董事会、监事会
审议通过,尚需提交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补充履行了必要的法律审批程序。保荐机构将督促公司进一步加强募集资金的管理工作,确保募集资金的使用、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合法合规,保障公司全体股东利益。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追认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无异议。
4七、对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尽职推荐阶段,东方国信能够及时向保荐人、会计师及律师提供本次发行所需的文件、材料及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材料、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人、会计师、律师的尽职调查和核查工作,为保荐人对于本次发行及上市推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在持续督导阶段,东方国信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规范运作,及时、准确的进行信息披露;重要事项能够及时通知保荐人,并根据保荐人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为保荐人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八、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持续督导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勤勉尽责完成相关工作,及时出具相关专业报告,并积极配合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的保荐工作。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持续督导相关工作情况良好。
九、对发行人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通过审阅东方国信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保荐人认为,东方国信在持续督导期间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
十、对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情况
在承接的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人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了审阅,认为公司2021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2023年度公司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期限超过授权期限的情况,
公司已对该事项进行了追认。募集资金使用的审批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5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2021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尚未
使用完毕,保荐人将对公司剩余募集资金的使用继续履行持续督导义务。
十一、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无。
(以下无正文)6(此页无正文,为《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法定代表人签名:
王晟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4月19日7(此页无正文,为《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王飞张悦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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