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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国信:内部审计制度(2024年4月)

公告原文类别 2024-04-22 查看全文

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明确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的责任,保证审计质量,明确审计责任,促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所有业务环节所进行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或人员,对本公司各内部

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

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检查和监督活动。

第四条本规范所称内部控制,是指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

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2、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3、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4、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公司董事

会及其全体成员应当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内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

第七条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

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不得妨碍内审部门的工作。

第二章审计机构与审计人员

第八条依据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和完备内部控制机制的要求,在公司董事会下设

立审计委员会,制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并予以披露。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半数以上并担任召集人,且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九条在审计委员会下设立内审部,在审计委员会指导下独立开展审计工作,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十条内审部应当配置具备必要专业知识、相应业务能力、坚持原则、具有良

1好职业道德的专职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

第十一条内审部设负责人一名,由审计委员会任免。负责人全面负责内审部的日常审计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审计人员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保持独立性,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的原则。

第十三条内部审计人员实行岗位资格和后续教育制度,本公司应当予以支持和保障。

第十四条内审部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公司预算,由本公司予以保证。

第三章审计机构的职责与权限

第十五条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审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1、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2、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内审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

3、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4、指导内审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审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

审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5、至少每半年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

6、协调内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六条内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1、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

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2、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

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3、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4、至少每半年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

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十七条内审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次一年度

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内审部应当将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

2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审计重点。

第十八条内审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十九条内审部每半年至少应当对货币资金的内控制度检查一次。在检查货币资

金的内控制度时,应当重点关注大额非经营性货币资金支出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货币资金内部控制是否存在薄弱环节等。发现异常的,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汇报。

第二十条内部审计通常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

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第二十一条内审部的主要审计权限:

1、有权要求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

司按时报送生产、经营、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财务报告和其他有

关文件、资料等;

2、参加公司有关经营、财务管理决策、工程建设、对外投资、重大合同

等有关会议;

3、参与有关业务部门研究制定和修改有关规章制度并督促落实;

4、审核有关生产、经营和财务活动的凭证、账表、文件,现场勘察检查

资金和财产,检测财务会计软件以及物流软件等管理软件,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等;

5、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部门和个人进行询查,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

6、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账表和有关资料的,有权向公司

提出追究其责任的建议;

7、对公司提出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8、提出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规行为的建议。

第四章审计工作程序

第二十二条审计工作程序

1、下达审计通知

内审部根据被审单位实际情况及审计工作进度安排,确定审计方式,决定在合适时间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审计通知。

2、成立审计小组

内审部根据内部审计计划,选派审计人员组成审计小组,并指定主审人员,审计小组实行主审负责制。必要时,可申请其他专业人员参与审计或提供专业建议。

3、确定审计方式

3内审部根据被审单位实际情况及审计工作进度安排,确定审计方式,可以采取就

地审计和送达审计;可以实行年度定期审计和年中不定期审计。

4、实施审计

审计小组依据内部审计项目计划,由主审人员负责安排相关人员具体审计。审计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审计调查时,应当出示审计人员的工作证件。

5、提交审计报告

审计小组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可随时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询问并提出改进的建议,审计终结,依据审计工作底稿,出具审计报告,提出审计意见,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后,报送分管领导,同时送达被审计单位。

6、被审计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按照审计要求提出整改方案,明确整改

进度和责任人,报送内审部。

7、后续审计

内审部应当对主要项目进行后续审计,监督检查被审计单位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和整改效果。

第五章具体实施

第二十三条内审部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与当年的经营计划,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二十四条内审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第二十五条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内审部应当将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

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二十六条内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

第二十七条内审部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监督整改措施的

落实情况,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二十八条内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九条内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

4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1、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2、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3、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4、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予公司董

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5、涉及证券投资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针对证券投资行为建立专门内部

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保荐人(包括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下同)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三十条内审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

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1、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2、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3、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4、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

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三十一条内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

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1、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2、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

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3、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4、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5、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三十二条内审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

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1、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2、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

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3、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是否审议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保荐人是

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54、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确;

5、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

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6、交易对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7、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上市公司利益。

第三十三条内审部应当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审计,并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意见。在审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1、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是否与存

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人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2、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募

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

3、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现象;

4、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有资金、用闲置募

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监事会和保荐人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三十四条内审部应当在业绩快报对外披露前,对业绩快报进行审计。在审

计业绩快报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1、是否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2、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是否合理,是否发生变更;

3、是否存在重大异常事项;

4、是否满足持续经营假设;

5、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

第三十五条内审部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1、公司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包

括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2、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3、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

保密责任;

64、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

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5、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是否指派专

人跟踪承诺的履行情况;

6、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第六章信息披露

第三十六条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审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报告并督促公司对外披露:

1、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

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2、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三十七条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审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

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2、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3、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4、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5、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6、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7、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形成决议。监事会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意见,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公司应当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在符合条件媒体上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及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有)等主体出具的意见。

如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当针对所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所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董事会、监事会对该事项的意见,以及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七章审计档案管理

第三十八条审计终结,内审部应在十五日内对办理的审计事项建立审计档案,

7实行谁主审谁立卷,审结卷成,定期归档的审计档案管理责任制度。

1、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

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2、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3、内审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保密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

第八章监督管理与违规处理

第三十九条公司应当建立内审部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对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

进行监督、考核,以评价其工作绩效。如发现内部审计工作存在重大问题,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处理相关责任人。

第四十条公司及相关人员违反本制度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内审部提出处罚意见,报公司领导批准后执行:

1、拒绝、隐匿、谎报有关文件、凭证、账簿、报表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2、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3、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4、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

5、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和检举人员的。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审计人员,内审部根据情节轻重,提出处罚意见,报公司领导批准后执行。

1、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2、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3、玩忽职守、造成审计报告严重失真的;

4、未能保守公司秘密的。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三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四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8为准。

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四月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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