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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国信: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深圳证券交易所 04-23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简称:东方国信证券代码:300166

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摘要

2026年4月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公司所有激励对象承诺,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1-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特别提示

一、《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或“本计划”)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订。

二、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股票来源为北京东方

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

公司 A股普通股股票。

三、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量为70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

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138745748股的0.6147%。

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

股本总额的2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限制性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四、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7.97元/股。在本激励计划(草案)

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前,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和/或授予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予以相应的调整。

五、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12人,授予的激励对象包括公司的

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业务(技术)人员。

六、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

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84个月。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每次权益归属以满足相应的归属条件为前提条件。

七、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

激励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2-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8.4.2

条的规定,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

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十、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十一、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十二、自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60日内,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召开

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

十三、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

-3-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目录

声明....................................................1

特别提示..................................................2

第一章释义.................................................5

第二章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6

第三章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7

第四章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8

第五章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工具、来源、数量和分配.....................10

第六章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安排和禁售期.........11

第七章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14

第八章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归属条件.....................................15

第九章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21

第十章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23

第十一章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25

第十二章附则...............................................28

-4-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第一章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东方国信、本公司、公司、指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

本激励计划、本计划指励计划

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指股票条件后分次获得并登记的本公司股票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高级管理激励对象指

人员和核心业务(技术)人员授予日指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价格指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有效期指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的期间

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上市公司将股票登记至激励归属指对象账户的行为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设立的,激励对象为获得激励股归属条件指票所需满足的获益条件

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获授股票完成登记的日期,归属日指必须为交易日

《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指《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自律监管指南》指——业务办理》

《公司章程》指《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指深圳证券交易所

元、万元、亿元指人民币元、万元、亿元

注:1、本草案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根据该类财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2、本草案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5-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第二章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核心团队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和推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激励与约束对等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6-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第三章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股东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变更和终止。股东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部分事宜授权董事会办理。

二、董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董事会

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委员会”),负责拟订和修订本激励计划并报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对激励计划审议通过后,报股东会审议。董事会可以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激励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

三、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为本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应当就本激励计划

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并对本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进行监督。

四、公司在股东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方案之前对其进行变更的,董事会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明确意见。

五、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就本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发表明确意见。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激励计划安排存在差异,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六、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就本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归属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

-7-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第四章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

《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核心业务(技术)人员。以上激励对象为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管理人员和核心骨干,符合本次激励计划的目的。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12人。包括:

(1)高级管理人员;

(2)核心业务(技术)人员。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以上激励对象中,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公司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权益时以及在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期内与公司具有劳动关系或聘用关系并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激励对象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述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8-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1、本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

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

2、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司股东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实。

-9-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第五章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工具、来源、数量和分配

一、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工具及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采用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股普通股股票。

二、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量为70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138745748股的0.6147%。

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

股本总额的20.0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限制性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0%。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的限制占本计划拟授予占本计划(草案)公告姓名职务性股票数量限制性股票总量日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万股)的比例例

韩野副总经理26037.1429%0.2283%

核心业务(技术)人员(11人)44062.8571%0.3864%

合计700100.0000%0.6147%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0%。

2、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10-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第六章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安排和禁售期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

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84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会审议通过后60日内按照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完成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且终止激励计划后的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若根据以上原则确定的日期为非交易日,则授予日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为准。

三、本激励计划的归属安排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约定比例

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且获得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归属: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

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5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

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对不得归属的期间另有规定的,以相关规定为准。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各批次归属比例安排如下表所示:

-11-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归属安排归属时间归属比例自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之日起24个月内

第一个归属期20%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自授予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之日起36个月内

第二个归属期35%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自授予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之日起48个月内

第三个归属期30%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自授予之日起48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之日起60个月内

第四个归属期10%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自授予之日起60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之日起72个月内

第五个归属期5%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归属条件而不能申请归属

的该期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作废失效。

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

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在归属前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若届时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样不得归属。

四、本激励计划禁售期禁售期是指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后其售出限制的时间段。本计划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包括但不限于: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

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度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减持公司股票还需遵守《关于-12-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短线交易监管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规定。

4、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

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13-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第七章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7.97元,即满足归属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7.97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15.93元的50%,为每股7.97元;

2、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15.88元的50%,为每股7.94元。

-14-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第八章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归属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条件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方可分批次办理归属事宜: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15-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

(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

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三)激励对象满足各归属期任职要求

激励对象获授的各批次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须满足12个月以上的任职期限。

(四)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考核年度为2026-2030年五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业绩考核要求如下:

年度营业收入(万元)归属期对应考核年度

目标值(An) 触发值(Am)

第一个归属期2026年290000232000

第二个归属期2027年330000264000

第三个归属期2028年370000296000

第四个归属期2029年420000336000

第五个归属期2030年470000376000

-16-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考核指标业绩完成度公司层面归属比例

A≥An 100%

年度营业收入(A) Am≤A<An A/An

A<Am 0%

注:(1)公司“营业收入”指标以经审计的财务报表的营业收入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2)上述限制性股票归属条件涉及的业绩目标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归属或递延至下期归属,并作废失效。

(五)智算中心业务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考核年度为2026-2030年五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智算中心业务业绩考核要求如下:

智算中心业务年度营业收入(万元)归属期对应考核年度

目标值(Bn) 触发值(Bm)

第一个归属期2026年1600012800

第二个归属期2027年4800038400

第三个归属期2028年9400075200

第四个归属期2029年138000110400

第五个归属期2030年189000151200考核指标业绩完成度公司层面归属比例

B≥Bn 100%智算中心业务

Bm≤B<Bn B/Bn

年度营业收入(B)

B<Bm 0%

注:(1)智算中心业务板块包括内蒙古东方国信科技有限公司、内蒙古东方国信智算科技有限公司两家子公司业务。智算中心业务“营业收入”指标以经审计的上述两家子公司财务报表的营业收入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2)上述限制性股票归属条件涉及的业绩目标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

智算中心业务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归属或递延至下期归属,并作废失效。

-17-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六)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将根据公司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对个人进行绩效考核,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 A、B、C和 D四个等级。在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的前提下,届时根据以下考核评级表中对应的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确定激励对象最终可归属数量,具体如下:

考核结果 A B C D

归属比例100%100%60%0%

各归属期内,公司满足相应业绩考核指标的前提之下,激励对象当期实际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公司层面可归属

比例×智算中心业务层面可归属比例×个人层面可归属比例。对应当期未能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作废失效,不得递延。

三、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指标的设定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基本规定。考核指标分为三个层面,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智算中心业务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本次激励计划选取公司营业收入、智算中心业务营业收入作为核心业绩考核指标,营业收入是衡量企业核心业务经营规模、市场拓展能力及成长性的关键指标,能够直观反映业务经营状况、市场空间拓展成效与长期增长潜力,是评价公司核心战略业务发展态势的重要依据,可有效绑定公司核心人员与企业发展、股东利益。本次业绩考核目标设定,充分综合考虑了行业发展趋势、公司历史经营基础、当前业务布局及未来发展规划等多重因素。

1、符合战略发展方向,体现业务拓展决心

智算中心业务是公司响应国家“东数西算”战略、布局人工智能算力基础设

施的核心战略业务及第二成长曲线,对公司打造 AI 时代智算领域领导者、实现长期高质量发展具有关键战略意义。公司将持续加大智算中心业务拓展力度,完善算力业务布局、扩大算力供给规模、深化行业客户合作,为业绩目标实现提供坚实保障。将智算中心业务收入作为考核指标,能够有效牵引公司资源向高增长、高价值领域集中,使管理层及核心骨干的工作目标与公司战略发展方向保持一致。

-18-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2、目标设定基于公司已取得的项目进展及现有业务基础

公司内蒙古和林格尔智算中心项目规划建设6栋数据中心楼,目前已有3栋建成交付并产生稳定收入。公司与头部互联网客户签订了长期服务协议,优质核心客户资源奠定坚实业务基础,客户上架需求明确,后续随着剩余楼栋的陆续交付以及客户的扩容需求,收入增长具有订单支撑,未来将为公司带来持续、稳健的现金流。2026年1.6亿元的目标对应项目爬坡初期的收入水平,2027年至2030年的阶梯式增长目标与客户上架节奏、新建楼栋投产进度匹配,体现了从“建设期”向“成熟运营期”过渡的自然规律,具备现实可行性。

3、目标增速与行业发展趋势及公司历史积累相吻合

人工智能产业爆发式发展带动智算算力需求持续高增,智算中心行业处于高速发展黄金期,市场空间广阔,为业绩目标实现提供良好外部环境。根据行业公开数据,2025 年我国智算服务市场规模保持 70%以上高速增长,AIDC 建设与算力租赁需求持续旺盛。公司作为独立第三方智算服务商,凭借先发区位优势与资源禀赋、技术领先性与能效优势、深厚的人才与技术壁垒、良好的客户合作基础,有望实现超越行业平均的增长。考核期内收入目标从1.6亿元增长至19亿元,五年复合增长率约64%,既体现了公司对智算业务高速发展的信心,也兼顾了从单一项目向多项目拓展的合理节奏。

4、与个人层面绩效考核形成有机互补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聚焦公司整体收入达成及智算中心业务收入达成,个人层面绩效考核则结合岗位职责设定差异化指标(如 PUE 达标率、项目交付进度等)。三层指标相互支撑,确保激励对象在关注公司整体战略目标的同时,聚焦于激励对象自身可控的关键业务环节,与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形成有效互补,确保个人工作目标与公司整体战略方向协调一致。”综上所述,本次激励计划公司层面选取公司整体营业收入和智算中心业务收入作为考核指标,目标值设定客观、审慎且具有可实现性与适度挑战性,充分考虑了公司现有订单储备、项目建设进度、行业成长性及未来战略规划,贴合智算中心业务前期投入布局、中期规模放量、长期高质量增长的发展规律,能够有效激发激励对象的主动性、积极性与创造性,有利于推动公司智算战略的快速落地、-19-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稳健发展,为股东创造长期价值。考核指标的设定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具备科学性、合理性与公允性。

-20-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第九章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

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

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缩股

Q=Q0×n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 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4、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做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21-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

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

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3、缩股

P=P0÷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 1。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当出现前述情况时,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授予价格的议案。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律师事务所意见。

-22-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第十章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公司将在授予日至归属日期之间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归属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限制性股票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公司以 Black-Scholes模型(B-S模型)作为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定价模型,并运用该模型对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了预测算(授予时进行正式测算),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1、标的股价:16.75元/股(2026年4月22日公司股票收盘价为16.75元/股,假设为授予日收盘价);

2、有效期:1年、2年、3年、4年、5年(授予日至每期首个归属日的期限);

3、历史波动率:17.73%、22.32%、22.46%、21.93%、21.57%(分别采用深证综指最近1年、2年、3年、4年、5年的波动率);

4、无风险利率:1.50%、2.10%、2.75%、2.75%、2.75%(分别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机构1年期、2年期、3年期、4年期、5年期存款基准利率);

5、股息率:0.00%(公司最近1年股息率)。

二、预计本激励计划实施对公司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假设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6年5月,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700万股,预计确认激励成本为6482万元,将按照本激励计划的归属安排分期摊销。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产生的激励成本摊销情况如下表所示:

授予的限制需摊销的2026年2027年2028年2029年2030年性股票数量总费用(万(万元)(万元)(万元)(万元)(万元)(万股)元)

648220642473130948113125

-23-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注:1、上述预计结果并不代表本激励计划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与实际授予日情况有关之外,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有关,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2、因实施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

度审计报告为准。

经初步预计,实施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对公司相关各期经营业绩有所影响,但与此同时,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将进一步提升员工的凝聚力、团队的稳定性,并有效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从而提高公司的经营效率,提升公司的内在价值。

-24-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第十一章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激励对象已获授但

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作废失效。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二)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本激励计划不做变更,按本激励计划的规

定继续执行: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等情形。

(三)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导致不符

合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或归属安排的,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所有激励对象应当返还其已获授权益。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可按照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

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和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

(四)公司因经营环境或市场行情等因素发生变化,若继续实施本激励计划

难以达到激励目的的,则经公司股东会批准,可提前终止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一)激励对象资格发生变化

激励对象如因出现如下情形之一而失去参与本计划资格,激励对象根据本计-25-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划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职务发生变更

1、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公司内,或在公司下属分公司、控股子公

司内任职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全按照职务变更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

2、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或因前列个人过错原因被公司解聘或导致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的,自情况发生之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离职前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归属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三)激励对象离职

激励对象因合同到期、辞职、公司裁员而离职,自离职之日起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离职前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归属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四)激励对象退休

1、激励对象因退休而不再在公司任职的,自离职之日起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

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激励对象离职前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归属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2、激励对象退休后返聘的,其已获授的权益完全按照退休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若公司提出继续聘用要求而激励对象拒绝的,已归属的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激励对象离职前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归属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26-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五)激励对象因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完全

按照丧失劳动能力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归属条件,其他归属条件仍然有效,离职前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归属部分的个人所得税,并应在其后每次办理归属时先行支付当期将归属的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2、激励对象非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自离职之日起其已获授但

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离职前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归属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六)激励对象身故,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身故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

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持有,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按照身故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归属条件,其他归属条件仍然有效。继承人在继承之前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归属部分的个人所得税,应在其后每次办理归属时先行支付当期将归属的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2、激励对象因其他原因身故的,自激励对象身故之日起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

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七)激励对象所在子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激励对象在公司控股子公司任职的,若公司失去对该子公司控制权,且激励对象未留在公司或者公司其他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任职的,其已归属的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激励对象离职前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归属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八)其它未说明的情况由董事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三、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的解决

公司与激励对象发生争议,按照本激励计划和《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的规定解决;规定不明的,双方应按照国家法律和公平合理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提交公司住所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27-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第十二章附则

一、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二、本激励计划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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