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管理制度
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
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行为,切实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和利益,提升审计工作和财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有关规定(合称“法律法规”)
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等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
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审计业务的,可以比照本制度执行。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子公司可结合自身业务需要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公司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二章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四条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及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并满足下列条件:
(一)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二)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三)具有审计上市公司工作经验,按时保质完成审计工作任务;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能够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维护公司信息、数据安全;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要求及程序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的开展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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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变
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七条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采用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
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第八条会计师事务所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其中,评价要素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
第九条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水平时,应当重点评价质量管
理制度及实施情况;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时,应当将满足选聘文件要求的所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的平均值作为选聘基准价。
第十条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得设置最高限价,确需设置的,应当在选聘文件中说明该最高限价的确定依据及合理性。
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20%以上(含20%)的,公司应当按要求在信息披露文件中说明本期审计费用的金额、定价原则、变化情况和变化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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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5年的,之后连续5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审计业务。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为其提供审计服务的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该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前后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第十二条为保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和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有效期内公司拟
续聘同一会计师事务所的,可以不再开展选聘工作。
第十三条受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的规定履行义务,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计业务。
第十四条公司对选聘、评审等相关决策资料应当妥善归档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10年。
第四章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十五条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公司应当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
(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披露年度报告;
(三)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或者提出辞聘的;
(四)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发生变化,不再具备承接相关业务的资质或能力,导致其无法继续按审计业务约定书或合同等文件履行义务;
(五)公司认为需要改聘的其他情况。
第十六条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提前15日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十七条公司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工作。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公司应提高信息安全意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信息安全的法律法规,在选聘时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安全管理能力的审查,并在相关合同中设置单独条款明确信息安全保护责任和要求,在向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文件资料时加强对涉密敏感信息的管控,有效防范信息泄露风险。
第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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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与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司股东会制定的其他制度相抵触时,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司股东会制定的其他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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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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