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金杜或本所)接受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东方国信)的委托,作为东方国信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本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和《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2026年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就公司实施本计划授予(以下简称本次授予)所涉及的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金杜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收集了相关证据材料,查阅了按规定需要查阅的文件以及金杜认为必须查阅的其他文件。在公司保证提供了金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
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提供给金杜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任何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的基础上,金杜对有关事实进行了查证和确认。
金杜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
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金杜仅就与公司本计划相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且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省)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仅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涉及法律法规适用之目的,中国境内特指中国内地)现行法律法规发表法律意见,并不依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得到公司如下保证:
1.公司已经向本所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全部原始
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
2.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一切足以
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
3.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中的所有签字及印章均是真实的,文件的副本、复印
件或扫描件与原件相符。
金杜不对公司本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问题的合理性以及
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进行引述时,金杜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不应视为金杜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金杜依赖有关政府部门、东方国信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说明或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金杜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实施本次授予的必备文件之一,随其他材料一起提交深交所予以公告,并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实施本次授予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金杜同意公司在其为实施本次授予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金杜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金杜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有关
2规定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
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授予的授权和批准
(一)2026年4月22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开2026
年第一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及《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前述程序不涉及拟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须回避表决的情形。
(二)2026年4月23日,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针对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核查意见,认为:“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符合公司长远发展的需要,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
(三)2026年4月23日,公司董事会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
议并通过了《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及《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并同意将该等议案提交股东会进行表决。前述程序不涉及拟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须回避表决的情形。
(四)2026年 4月 23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披露《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2026年4月24日,公司在其内部网站对激励对象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公示期为2026年4月24日至2026年5月4日。2026年5月6日,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出具《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列入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五)2026年5月15日,公司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同日,公司披露了《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对本计划
3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在《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根据公司披露的公告:“经核查,在激励计划草案公开披露前六个月内,公司未发现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存在利用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行为或者泄露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所有核查对象的行为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不存在内幕交易的行为。”
(六)2026年5月21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开2026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以2026年5月21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12名激励对象授予70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7.97元/股”。
前述程序不涉及拟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须回避表决的情形。
(七)2026年5月21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
过《关于向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2026年5月21日为授予日,以7.97元/股的价格向12名激励对象授予
700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2026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前述程序不涉及拟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须回避表决的情形。
综上,金杜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就本次授予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符合《管理办法》和《2026年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授予的具体情况
(一)本次授予的授予日2026年5月15日,公司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授权董事会确定本计划的授予日。
2026年5月21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开2026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确定本次授予的授予日为2026年5月21日。
2026年5月21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确定本
4次授予的授予日为2026年5月21日。
根据公司出具的说明并经金杜律师核查,本次授予的授予日为交易日,在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之日起60日内。
综上,金杜认为,本次授予的授予日的确定已经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管理办法》及《2026年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授予的授予对象2026年5月6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披露《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列入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026年5月21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开2026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以2026年5月21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12名激励对象授予70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7.97元/股”。
2026年5月21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
2026年5月21日为授予日,以7.97元/股的价格向12名激励对象授予700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综上,金杜认为,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及《2026年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
根据《2026年激励计划》,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5(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第六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6年第一次会议、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6年4月23日出具的《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2026]京会兴审字第00120052号)、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6年4月23日出具的《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2026]京会兴审字第00120053号)、公司利润分配事项相关的公告及公司和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
律师在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 http://neris.csrc.gov.cn/shixinchaxun/ ) 、 中 国 证 监 会 网 站( http://www.csrc.gov.cn/pub/zjhpublic/ )、 中 国 证 监 会 北 京 监 管 局 网 站( http://www.csrc.gov.cn/beijing/index.shtml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http://www.szse.cn/)、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
裁 判 文 书 网 ( https://wenshu.court.gov.cn/ ) 、 中 国 检 察 网
6(https://www.12309.gov.cn/)及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等网站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及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上述1、2两项所列示的任一情况。
综上,金杜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实施本次授予符合《管理办法》及《2026年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金杜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就本次授予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授予确定的授予日和授予对象符合《管理办法》及《2026年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实施本次授予符合《管理办法》及《2026年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字盖章页)7(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___________马天宁
___________栾正
单位负责人:___________龚牧龙二零二六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