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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达信息: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公告

公告原文类别 2023-10-25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300168证券简称:万达信息公告编号:2023-047

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受理;

2、上市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第三人;

3、涉案的金额:人民币17.05亿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目前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尚未参加案件的

开庭审理,尚无法判断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2023年10月23日,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全资

子公司上海万达信息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万达”)收到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以下简称“法院”)送达的《参加诉讼通知书》[(2022)沪7101民初70

号]等相关材料,载明法院受理上海万豪投资有限公司诉王翌帅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后,发现公司及上海万达与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通知公司及上海万达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现将前述法律文书涉及的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机构名称及所在地

名称: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所在地:上海市徐汇区

(二)诉讼各方当事人

1、原告:上海万豪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钦州北路120号259室

1管理人: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

诉讼代表人(管理人负责人):毛惠刚

管理人联系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222号外滩中心40楼

2、被告:王翌帅,男,1982年11月21日生,汉族

3、第三人: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桂平路481号20号楼5层

法定代表人:胡宏伟

4、第三人:上海万达信息系统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闵行区联航路1518号1幢2层

法定代表人:杨玲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王翌帅向原告上海万豪投资有限公司返还不当得利人民币

1705000000.00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二)起诉状中列明的事实和理由“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于2019年10月28日作出(2019)沪7101破70号民事裁定书,受理原告破产清算申请;并于2019年11月1日作出(2019)沪7101

破字第70号决定书,指定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

上海至聘投资管理中心(系被告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曾与原告以往来款

的名义于2014年至2018年之间发生大笔资金往来,原告向上海至聘投资管理中心累计支付了人民币4878600000元,上海至聘投资管理中心累计向原告支付了人民币3173600000元,尚余人民币1705000000元。鉴于双方之间并无任何协议与约定,原告认为应属上海至聘投资管理中心之不当得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

上海至聘投资管理中心已于2019年10月11日注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

2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故原告有权向被告追偿人民

币1705000000.00元。

原告特此起诉至贵院,诉讼请求如前,请求贵院依法判处。”

(三)公司及上海万达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法院受理上海万豪投资有限公司诉王翌帅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后,发现公司及上海万达与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通知公司及上海万达作为该案第三人参加诉讼。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目前,法院通知公司及上海万达仅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公司及上海万达尚未参加本案的开庭审理,如有相关进展公司将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四、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尚未披露的诉讼共计12起,涉及金额共计21095.05万元,其中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作为原告的诉讼共计10起,涉及金额共计19966.17万元;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作为被告的诉讼共计2起,涉及金额共计1128.88万元。除前述事项,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一切正常。目前公司及上海万达尚未参加案件的开庭审理,尚无法判断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对公司的本期及后期利润的影响。

六、其他应注意事项

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持续关注本次涉诉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的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发布的信息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3七、备查文件

1、《参加诉讼通知书》;

2、《举证通知书》。

特此公告。

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五日

4

免责声明

以上内容仅供您参考和学习使用,任何投资建议均不作为您的投资依据;您需自主做出决策,自行承担风险和损失。九方智投提醒您,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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