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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达信息: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07-24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300168证券简称:万达信息公告编号:2026-033

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3、截至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总股本为1440628576股。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2026年7月9日,公司董事会以公告形式通知召开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6年7月24日15:00,会议地点为上海市静安区北

京西路968号33楼会议室;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7月24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7月24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

票的时间为2026年7月24日9:15-15:00。

参加本次股东会表决的股东或经股东授权的代理人共171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36850797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5797%;其中中小股东代表共168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7497388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042%。

其中:

(1)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3名,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为26644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5%;

1(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68名,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为36824153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5612%。

公司董事长阮琦先生主持本次股东会,高级副总裁、董事会秘书杨玲女士负责会议记录。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员出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情况

1、《关于换届选举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选举阮琦为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36086527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260%。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6733118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8062%。

上述子议案属于普通决议议案,已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2)选举姜锋为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36199552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328%。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6846143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3137%。

上述子议案属于普通决议议案,已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3)选举郑卫东为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36086657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264%。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6733248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8079%。

上述子议案属于普通决议议案,已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2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4)选举何红为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36084526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206%。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6731117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7795%。

上述子议案属于普通决议议案,已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5)选举陈岚为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36085326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228%。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6731917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7902%。

上述子议案属于普通决议议案,已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2、《关于换届选举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1)选举陈守明为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36096627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535%。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6743218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9409%。

上述子议案属于普通决议议案,已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2)选举梁春敏为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36149686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974%。

3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6796277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0.6486%。

上述子议案属于普通决议议案,已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3)选举刘功润为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36085326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228%。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6731917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7902%。

上述子议案属于普通决议议案,已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3、《关于第九届董事会董事职务津贴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6392320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559%;反对433347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760%;弃权251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81%。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7038911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8848%;反对433347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800%;弃权251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352%。

上述议案属于普通决议议案,已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4、《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6489320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191%;反对352437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564%;弃权90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5%。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7135911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1786%;反对352437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4数的4.7008%;弃权90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06%。

上述议案属于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5、《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6489320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191%;反对352437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564%;弃权90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5%。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7135911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1786%;反对352437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008%;弃权90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06%。

上述议案属于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6、《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6488830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177%;反对352927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577%;弃权90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6%。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7135421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1721%;反对352927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073%;弃权90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06%。

上述议案属于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7、《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6311900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376%;反对530157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1.4387%;弃权87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7%。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6958491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8122%;反对530157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712%;弃权87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66%。

上述议案属于普通决议议案,已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薛冰鑫、见证律师林思汉出席了本

次股东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参加股东会人员的资格、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均符

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7月24日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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