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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达信息:关于拟签订《国寿健康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私有云建设项目采购合同》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09-30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300168 证券简称:万达信息 公告编号:2026-041

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签订《国寿健康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私有云建设项目采购合同》

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 年 9月 29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签订<国寿健康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私有云建设项目采购合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董事阮琦先生、郑卫东先生、何红女士回避表决,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关联交易概述公司拟与国寿健康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寿健投公司”)签订《国寿健康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私有云建设项目采购合同》,合同金额为 1678.80万元(含增值税)。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公司 20.36%股份,为公司第一大股东,其控股股东为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国寿投资保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国寿健投公司为国寿投资保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6 年修订)》的相关规定,国寿健投公司为公司关联方,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关联交易合同金额为 1678.80 万元,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0.5%,本次关联交易事项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公司于 2026年 9月 22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第一次专门会议,审议了《关于拟签订<国寿健康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私有云建设项目采购合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公司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该关联交易事项,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公司于 2026年 9月 29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签订<国寿健康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私有云建设项目采购合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董事阮琦先生、郑卫东先生、何红女士回避表决。

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无需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1. 公司名称:国寿健康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2.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1R6G8Y

3. 成立时间:2018年 3月 22日

4.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2号、14号 6层 12-601

5.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6. 法定代表人:孔德昌

7. 注册资本:50000万人民币

8. 主营业务:受托资产管理、投资管理;股权投资、委托管理股权投资基金;经济贸易咨询;企业管理咨询;健康管理(须经审批的诊疗活动除外);健康咨询(须经审批的诊疗活动除外);心理咨询(须经审批的诊疗活动除外);酒店管理;会议服务;承办展览展示活动;物业管理;

计算机软硬件的技术开发;计算机系统服务;技术转让;教育咨询(不含中介及办学);居家养老服务;集中养老服务。

9. 主要股东:国寿投资保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持有其 100.00%的股权。

10. 历史沿革:国寿健投公司于 2019年 7月 18日正式揭牌成立,致力于成

为投资能力完备、运营服务体系完善、综合竞争优势突出的国内一流健

康养老产业投资机构和养老服务运营商,业务范围涵盖健康产业投资、养老投资与运营、物业管理及实业三大板块。

11. 主要财务数据:2025 年度,国寿健投公司实现营业收入 9.10 亿元,净

利润 5.08 亿元;截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国寿健投公司所有者权益为

44.82亿元。

12. 关联方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国寿健投公司不存在

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况。

13. 关联关系说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公司 20.36%股份,为公

司第一大股东,其控股股东为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国寿投资保

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国寿健投公司为国寿投资保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6 年修订)》的相关规定,国寿健投公司为公司关联法人。

三、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本次关联交易属于正常的商业交易行为,遵循有偿公平、自愿的商业原则,交易价格按市场方式确定,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关联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1. 协议名称:国寿健康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私有云建设项目采购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2. 协议主体

甲方:国寿健康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乙方: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3. 合同金额:

合同总价为 1678.80万元(含增值税)

具体包括:

(1)第一阶段(指新建北京区域私有云阶段)总价为 942.90万元;

(2)第二阶段(指新建上海灾备私有云和北京区域私有云扩容所属企业所需资源阶段)总价为 638.65万元;

(3)驻场人员为非固定部分,在合同期内根据实际使用量按年度据实结算,单价为每人天 1080.00 元(含税),合同期内根据实际用量按年度据实结算,累计不超过 47.25万元(含税)。

(4)暂列金不超过 50.00万元 (含税),型号、单价与已采购货物清单保持一致。

4. 支付方式及支付期限:

在全部满足如下条件后,甲方按照如下方式进行付款:

(1)第一阶段采购支付方式如下:

i. 甲方应自收到第一阶段全部货物且双方签署《第一阶段初步验收报告》,收到乙方开具同等金额的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向乙方

支付第一阶段总金额的 40%;

ii. 甲方应自乙方完成配套服务且双方签署《第一阶段系统集成验收报告》,收到乙方开具同等金额的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向乙方

支付第一阶段总金额的 30%;

iii. 《第一阶段系统集成验收报告》签署满 1年后且收到乙方开具同等金额的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向乙方支付第一阶段总金额的

15%;

iv. 《第一阶段系统集成验收报告》签署满 2年后且乙方已充分履行

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前提下,并对乙方项目实施阶段及验收服务质量评价,根据质量评价结果支付合同尾款。合同尾款与服务质量评估结果挂钩。

服务质量评估为“优秀”的,甲方收到乙方开具同等金额的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向乙方支付第一阶段总金额的 15%;服务质量评估为“良好”的,甲方收到乙方开具同等金额的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向乙方支付第一阶段总金额的 14%;服务质量评估为“一般”的,甲方收到乙方开具同等金额的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向乙方支付第一阶段总金额的 12%;服务质量评估为“合格”的,向乙方支付第一阶段总金额的 10%;服务质量评估为“待改进”的,不再支付合同尾款。

(2)第二阶段采购支付方式如下:

i. 甲方应自收到第二阶段全部货物且双方签署《第二阶段初步验收报告》,收到乙方开具同等金额的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向乙方支付第二阶段总金额的 40%;

ii. 甲方应自乙方完成配套服务且双方签署《第二阶段系统集成验收报告》,收到乙方开具同等金额的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向乙方支付第二阶段总金额的 30%;

iii. 《第二阶段系统集成验收报告》签署满 1年后且乙方已充分履行本

合同项下义务的前提下,并对乙方项目实施阶段及验收服务质量评价,根据质量评价结果支付合同尾款。合同尾款与服务质量评估结果挂钩。服务质量评估为“优秀”的,甲方收到乙方开具同等金额的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向乙方支付第二阶段总金额的 30%;服务质量评估为“良好”的,甲方收到乙方开具同等金额的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向乙方支付第二阶段总金额的 29%;服务质量评估为“一般”的,甲方收到乙方开具同等金额的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向乙方支付第二阶段总金额的 27%;服务质量评估为“合格”的,向乙方支付第二阶段总金额的 25%;服务质量评估为“待改进”的,不再支付合同尾款。

(3)驻场服务支付方式如下:

驻场服务总量不超过 1.75人年,按年度据实结算。

(4)暂列部分支付方式如下:

甲方应在乙方提供产品安装调试完毕提供或服务完毕且收到乙方出具相应

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发票联和抵扣联)后,按约定支付款项。

5. 合同生效条件、生效时间:

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有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司印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五、关联交易的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关联交易属于正常的日常商业交易行为,符合公司经营活动开展的需要。

交易价格按市场方式确定,定价公允、合理,不会对公司的业务独立性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对公司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本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交易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2026 年年初至今,公司与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累计已发

生的各类关联交易总金额为 2253.59万元。

七、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意见

公司全体独立董事于 2026年 9月 22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第一次专门会议,审议了《关于拟签订<国寿健康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私有云建设项目采购合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本次关联交易属于正常的商业交易行为,遵循有偿公平、自愿的商业原则,交易价格按市场方式确定,定价公允、合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该关联交易事项,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审议时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

八、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就该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审议,董事会认为:本次关联交易属于正常的商业交易行为,遵循有偿公平、自愿的商业原则,交易价格按市场方式确定,定价公允、合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九、备查文件

1、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第一次专门会议决议;

2、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3、拟签订的《国寿健康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私有云建设项目采购合同》。

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 9月 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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