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1目录
第一章总则.................................................3
第二章任职条件...............................................3
第三章职权范围...............................................4
第四章任免程序...............................................5
第五章法律责任...............................................7
第六章附则.................................................8
2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加强对董事会
秘书工作的指导,做好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主要规定了董事会秘书的任职条件、任职程序、职权范围和法律责任等事项。
第三条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及文件保管、公司
股东资料的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投资者关系工作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任职条件
第四条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一)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含专科),从事金融、工商管理、股权事务等工作三年以上;
(二)董事会秘书应熟悉公司经营情况和行业知识,掌握履行其职责所应具
备的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具有较强的公关能力和处事能力。
第五条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公司董事、副经理、财务负责人或者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担任。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如某一行为应由董事及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兼任董事会秘书的董事应以董事会秘书的身份作出。
3第六条董事会秘书不得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担任: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八)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九)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以及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聘任董事会秘书的,该聘任无效。
董事会秘书出现以上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第七条公司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师、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国家公务员及其他中介机构的人员不得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三章职权范围
第八条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
4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
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及高级管
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证券交易所问询;
(六)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七)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为履行职责有权参加相关会议,查阅有关文件,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等情况。董事会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支持董事会秘书的工作,对于董事会秘书提出的问询,应当及时、如实予以回复,并提供相关资料。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的正常履职行为。
第十条公司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
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有的责任。
第四章任免程序
5第十一条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公司董事会聘任或者解任。公司应与
董事会秘书签订聘任合同,约定公司与董事会秘书之间的权利义务,并约定公司因故提前解除合同时对董事会秘书的赔偿事宜。该聘任合同不因《公司章程》的修改而无效、终止或变更,除非公司与董事会秘书自愿协商一致。
拟聘任的董事会秘书除应符合本细则规定的任职要求外,提名人和候选人还应在其被提名时说明候选人是否熟悉履职相关的法律法规、是否具备与岗位要求
相适应的职业操守、是否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与从业经验。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根据相关规定提交董事会秘书候选人的个人信息、具备任职能力的相关证明。
上述相关证明为下列文件之一:
1.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2.董事会秘书培训证明;
3.具备任职能力的其他证明。
第十三条董事会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内容至少包
括:个人简历、办公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等,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聘任说明文件,董事会秘书的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通讯方式。上述通讯方式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并公告。
第十四条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公司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本细则第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的;
6(五)董事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六条被解聘的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接受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
离任审查,并将有关档案材料、尚未了结的事务、遗留问题在公司审计委员会的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待办理事项。
第十七条公司原则上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代行后的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十八条董事会秘书在离职生效之前,以及离职生效后或者任期结束后的
合理期间或者约定的期限内,对公司和全体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并不当然解除。
董事会秘书离职后,其对公司的商业秘密负有的保密义务在该商业秘密成为公开信息之前仍然有效,并应当严格履行与公司约定的同业竞争限制等义务。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董事会秘书对董事会负有忠诚和勤勉义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私利。
7第二十条如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
受严重损失时,除由参与决策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外,董事会秘书也应承担相应责任;除非董事会秘书能够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已经履行了本细则第八条第
(七)项的职责。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相关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颁布的
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相关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相
关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本细则所称经理系指公司总裁,副经理系指公司高级副总裁,财务负责人系指公司财务总监。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之日起生效,并由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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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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