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168证券简称:万达信息公告编号:2025-028
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总股本为1441777126股。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2025年4月24日,公司董事会以公告形式通知召开2024年度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5年5月14日15:00,会议地点为上海市闵行区联
航路1518号2号楼一楼培训室;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5月14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5月14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5月14日9:15-15:00。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或经股东授权的代理人共310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47028478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6184%;其中中小股东代表共306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7320508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774%。
其中:
(1)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3名,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为12295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53%;
1(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307名,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为46905523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5331%。
公司董事长阮琦先生因工作原因无法到现场主持会议,公司副董事长兼总裁钱维章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员出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审议并采用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2024年度董事会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6759566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282%;反对230702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906%;弃权382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12%。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7051596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3266%;反对230702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515%;弃权382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219%。
上述议案属于普通决议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2、《关于<2024年度监事会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6761336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320%;反对228692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863%;弃权384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17%。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7053366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3508%;反对228692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240%;弃权384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252%。
上述议案属于普通决议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2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3、《关于<2024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6766786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435%;反对228932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868%;弃权327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97%。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7058816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4252%;反对228932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273%;弃权327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475%。
上述议案属于普通决议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4、《关于<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6764756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392%;反对249242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300%;弃权144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08%。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7056786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3975%;反对249242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047%;弃权144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78%。
上述议案属于普通决议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5、《关于<2024年度审计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6767786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457%;反对250562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328%;弃权101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5%。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7059816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4389%;反对250562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3数的3.4227%;弃权101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84%。
上述议案属于普通决议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6、《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信用减值损失及资产核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6696242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935%;反对310946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612%;弃权212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53%。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6988272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4616%;反对310946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476%;弃权212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908%。
上述议案属于普通决议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7、《关于未弥补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6764236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381%;反对253832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397%;弃权104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2%。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7056266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3904%;反对253832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674%;弃权104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22%。
上述议案属于普通决议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8、《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46767336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4的99.4447%;反对252392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367%;弃权87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6%。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7059366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4327%;反对252392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477%;弃权87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96%。
上述议案属于普通决议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9、《关于回购注销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6780106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719%;反对234402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984%;弃权139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7%。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7072136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6072%;反对234402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020%;弃权139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08%。
上述议案属于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0、《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6780396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725%;反对234942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996%;弃权131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9%。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7072426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6111%;反对234942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094%;弃权131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95%。
5上述议案属于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钟洋律师、薛冰鑫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参加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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