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有效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包括非独立董事及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总裁、高级副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以及董事会确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薪酬水平与公司规模、经营业绩相匹配,同时参考市场薪酬水平;
(二)薪酬水平与岗位价值、责任义务匹配;
(三)薪酬水平与公司长远利益、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薪酬发放与考核、奖惩、激励机制挂钩。
第二章工资总额决定机制
第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
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审议决定,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相关董事应当回避。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第五条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董事会办公室等相关部门负责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包括但不限于:
(一)个人岗位调整或职务变化;
(二)公司经营效益情况;
1(三)公司发展战略或组织结构调整;
(四)同行业薪资水平变化;
(五)通胀水平。
第三章薪酬结构
第七条董事会成员薪酬:
(一)非独立董事
1、非独立董事的董事职务津贴,按照股东会决议确定的标准和发放方式执行。
2、在公司担任除董事职务外的其他具体职务的非独立董事(含职工董事),其薪
酬根据其所任岗位及职务,按照公司薪酬管理与绩效考核相关制度执行;未在公司担任除董事职务外其他具体职务的非独立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薪酬。
(二)独立董事
1、独立董事的董事职务津贴,按照股东会决议确定的标准和发放方式执行。
2、除独立董事职务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再从公司领取其他薪酬。
第八条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含职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根据其
所任岗位及职务确定薪酬管理与绩效考核方案,其薪酬由基本薪酬(岗位工资)、绩效薪酬(含月度、年度等各类考核激励)、中长期激励收益(如有)等部分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50%。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合理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普通职工的薪酬分配比例,推动薪酬分配向关键岗位、生产一线和紧缺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促进提高普通职工薪酬水平。
第四章绩效考核
第九条公司应建立公正透明的绩效考核标准与程序,适用于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含职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其在公司担任的工作岗位,按公司相关薪酬管理与绩效考核方案考核后领取薪酬。
第十条若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损扩大,而在公司任职
的非独立董事(含职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平均绩效薪酬未相应下降的,应披露原
2因。
第十一条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含职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益的确定和支付应当以绩效考核结果为重要依据。
第五章薪酬发放、止付追索
第十二条董事津贴按月度发放,自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当月开始执行。
第十三条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含职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发放
按照公司薪酬管理与绩效考核相关制度执行,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考核后发放,绩效考核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进行。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人事调动、任期结束、派驻、退休、离职
等原因离任的,应根据其实际任职时间和履职考核情况发放薪酬。
第十五条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及时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益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的,公司应根据情节轻重减少或停止支付其未发放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益,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益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十六条《公司章程》或相关合同中涉及提前解除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的
补偿内容应当符合公平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合法权益,不得进行利益输送。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
券交易所相关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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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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