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169证券简称:天晟新材公告编号:2026-051
常州天晟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人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情况;
3、本次股东会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2、会议召开地点:常州市天宁经济开发区龙锦路508号常州天晟新材料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106会议室
3、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6年5月22日(星期五)下午2:3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5月22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22日9:15-15:00的任意时间。
4、召集人:常州天晟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吴海宙先生
6、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股东的总体情况: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26人,代表有表决权
的公司股份数合计836111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6281%,其中: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635796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7278%;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12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20031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004%。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2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
5107974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0458%。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
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3104824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454%。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2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20031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004%。
(3)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7、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通过了下列议案:
(一)审议通过《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7335729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7362%;反对102134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2154%;弃权40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83%。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408258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9258%;反对102134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9951%;弃权40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91%。
(二)审议通过《2025年年度报告》及《2025年年度报告摘要》表决结果:同意7335749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7365%;反对82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82%;
弃权1017156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1653%。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408260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9262%;反对82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07%;弃权1017156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9131%。
(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333289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7071%;反对102350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2413%;弃权43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17%。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408014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8780%;反对102350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0374%;弃权43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46%。
(四)审议通过《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330139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6694%;反对102390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2460%;弃权70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570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46%。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407699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8163%;反对102390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0453%;弃权70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5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84%。
(五)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2026年度向银行及其他机构申请综合授信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7333839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7136%;反对102375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2443%;弃权35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21%。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408069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8888%;反对102375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0423%;弃权35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89%。
(六)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333909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7145%;反对102400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2472%;弃权3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83%。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408076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8901%;反对102400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0472%;弃权3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26%。
(七)审议通过《关于确认董事2025年度薪酬及拟订2026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08074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9.8898%;反对102402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0476%;弃权3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26%。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408074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8898%;反对102402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0476%;弃权3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26%。
关联股东吴海宙、徐奕已对该议案回避表决。(八)审议通过《关于2026年度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334139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7172%;反对102377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2445%;弃权3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83%。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408099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8946%;反对102377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0427%;弃权3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26%。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九)审议通过《关于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334139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7172%;反对102376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2444%;弃权32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84%。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408099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8946%;反对102376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0425%;弃权32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28%。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会经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夏青律师、侯燕玲律师见证,并出具了《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常州天晟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如下: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常州天晟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
2、《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常州天晟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常州天晟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