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169证券简称:天晟新材公告编号:2026-047
常州天晟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案件(公司诉中铁工业合同纠纷案)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2、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反诉被告)。
3、涉案的金额:不确定,为原告所持第三人22.69%的股权。
4、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目前案件处于一审判决阶段,尚在上诉期内,
一审判决结果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公司将持续跟进案件进展,依据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届时的实际情况及时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具体以公司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为准。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常州天晟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天晟新材”)与
中铁高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工业”)于2018年1月8日合资
设立中铁轨道交通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轨道”),初始注册资本人民币9000万元,中铁工业持股比例为55%,认缴出资和实缴出资为人民币4950万元,天晟新材持股比例45%,认缴出资和实缴出资为人民币4050万元。
2019年6月,中铁轨道注册资本由人民币9000万元增加至人民币5.5亿元,
各股东按股权比例认缴并以现金出资,增资款根据中铁轨道需要由全体股东按持股比例按照分步分期等方式增资到位。
2019年7月,中铁轨道根据实际资金需求,提请股东增加第一期注册资本
金10000万元,其中,中铁工业按照持股比例需实缴增资5500万元,天晟新材按照持股比例需实缴增资4500万元。随后,天晟新材完成了135万元的实缴出资。
2019年10月,天晟新材与中铁工业签署《认缴注册资本金出资暨股权稀释协议书》,约定若天晟新材在2020年3月30日前未足额将剩余增资款4365万元及利息汇入中铁轨道资金账户,中铁工业与天晟新材同意按照届时双方的实际出资比例调整双方持有的中铁轨道股权。
2020年6月,公司向中铁工业发送书面文件,决定不对中铁轨道第一期注
册资本金剩余增资款进行增资,根据《认缴注册资本金出资暨股权稀释协议书》重新计算中铁轨道的股权比例并办理相应的手续。
截至目前,中铁工业未配合推进相应的工商变更手续,故公司提起本次诉讼。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案由:合同纠纷
(二)受理机构: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三)诉讼当事人原告(反诉被告):常州天晟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反诉原告):中铁高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人:中铁轨道交通装备有限公司
(四)基本情况
2025年8月,公司起诉中铁高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
丰台区人民法院予以登记立案,案号为(2025)京0106民初40196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8月16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的《关于重大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42)。
二、本次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
(一)中铁工业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提出反诉请求,第三人中铁轨道同意反诉请求。反诉请求如下:1、判令《认缴注册资本金出资暨股权稀释协议书》在2020年11月20日解除,如果法院认为《认缴注册资本金出资暨股权稀释协议书》未在2020年11月
20日解除,则请求判令《认缴注册资本金出资暨股权稀释协议书》于反诉状副
本送达反诉被告之日解除;2、判令反诉人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律师费。
(二)公司近日收到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5)
京0106民初40196号,公司诉中铁工业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如下:
1、驳回常州天晟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2、确认中铁高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常州天晟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10月签订的《认缴注册资本金出资暨股权稀释协议书》于2020年11月20日解除;
3、驳回中铁高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0元,由常州天晟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反诉费35元,由常州天晟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已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存在的其他小额诉讼、仲裁事项主要系合同纠纷、票据追索权纠纷等,未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中规定的重大诉讼事项披露标准。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银行账户实际被冻结金额44.01万元,该银行账户不属于公司主要生产经营实体的主要经营账户,不影响公司主要生产经营活动,不会对公司造成实质性影响。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1、公司诉中铁工业合同纠纷一案,目前处于一审判决阶段,尚在上诉期内,一审判决结果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公司将持续跟
进案件进展,积极采取相关措施,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公司将依据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届时的实际情况及时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具体以公司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为准。
2、公司将依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要求,及时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各位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民事判决书》(2025)京0106民初40196号。
特此公告。
常州天晟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四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