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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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汉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授予价格、首次授予
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及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之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上海淮海中路300号香港新世界大厦13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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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上海淮海中路300号香港新世界大厦13楼邮编:200021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汉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授予价格、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
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及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汉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敬启者:
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汉得信息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得信息”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游广律师、张博文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或“经办律师”)以特聘法律顾问的身份,就公司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调整授予价格(以下简称“本次调整”)、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以下简称“本次归属”)及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作废”)的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汉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上海汉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而出具。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的委托,本所律师就本次调整、本次归属及本次作废所涉及的相关事宜进行了审查,并根据本所律师对相关事实的了解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理解就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发生并存在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与本次调整、本次归属及本次作废有关的事实进行了调查,查阅了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查阅的文件,并就有关事项向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询问并开展了必要的讨论。
在前述调查过程中,本所得到了公司如下保证:公司已经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该等副本材料均与相应的原件材料保持一致。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
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调整、本次归属及本次作废事项的批准和授权(一)2024年4月16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上海汉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上海汉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以及《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2024年4月17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报告书》。
(二)2024年4月16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上海汉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上海汉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上海汉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三)2024年4月17日至2024年4月26日,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
对象的姓名及职位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组织或个人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提出的任何异议。2024年4月27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四)2024年5月6日,公司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上海汉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上海汉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五)2024年5月6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经核查,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不存在本次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相关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六)2024年6月3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以2024年6月3日为首次授予日,以3.38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268名激励对象授予3398.00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七)2024年6月3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并对本次激励计划确定的268名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认为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八)2024年9月30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以2024年9月30日为预留授予日,以3.36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63名激励对象授予800.00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九)2024年9月30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临时)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并对本次激励计划确定的63名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认为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十)2025年5月28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决定作废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435000股限制性股票,并根据本次激励计划对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授予价格由3.36元/股调整为3.312元/股,同意在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内为符合归属条件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办理归属相关事宜,本次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共计16593000股。
(十一)2025年5月28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
(十二)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日为
2025年6月26日,归属数量1659.30万股,归属人数258人。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6月24日的《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结果暨股份上市的公告》。
(十三)2025年9月24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作废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决定作废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835000股限制性股票,同意在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内为符合归属条件的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办理归属相关事宜,本次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共计3165000股。
(十四)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日为
2025年10月29日,归属数量316.50万股,归属人数27人。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10月27日披露的《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结果暨股份上市的公告》。
(十五)2026年5月22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作废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决定作废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4000股限制性股票,并根据本次激励计划对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授予价格由3.312元/股调整为3.297元/股,同意在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内为符合归属条件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办理归属相关事宜,本次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共计16948000股。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已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归属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调整、本次归属及本次作废之相关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和《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调整的具体情况
(一)调整事由
公司于2026年5月8日披露了《关于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的公告》,2025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公司当时总股本1023471711股剔除已回购股份
529690股后的1022942021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5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15344130.32元(含税),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该利润分配方案已经于2026年5月15日实施完毕。
(二)调整依据和方法
根据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若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归属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配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公司股票票面金额。
(三)调整结果
根据上述调整方法,调整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3.312-0.015=3.297元/股。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符合《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和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归属的具体情况
根据《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决议,本次归属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即将进入第二个归属期
根据《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第二个归属期为“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比例为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50%。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24年6月3日,因此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将于2026年6月3日进入第二个归属期。(二)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根据《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方可分批次办理归属事宜:
归属条件成就情况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公司未发生左述情形,满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足归属条件。
*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激励对象未发生左述情
*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形,满足归属条件。
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首次授予的268名激励对象中,前次有7名激励对象,本次有2名激励对象,
(3)激励对象满足各归属期任职期限要求:
因离职已不具备激励对象
激励对象归属获授的各批次限制性股票前,须满足12个月资格,仍在职的259名激以上的任职期限。
励对象均符合归属任职期限要求。
(4)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
本激励计划在2024年-2025年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考核,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出具的2025年年度审计度的归属条件之一。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层面报告(信会师报字[2026]的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第ZA11118号),公司 2025营业收入(A) 净利润(B)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考核年度目标值触发值目标值触发值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Am) (An) (Bm) (Bn) 润为 190731455.32 元,
36.00亿1.20亿
202432.002.00剔除汇兑损益、本次及其年亿元亿元
元元它员工激励计划的股份支
37.80亿1.40亿
202533.602.20付费用影响后的数据为年亿元亿元
元 元 289557424.54元,本期公公司层面归属比例(X) 司层面归属比例为 100%。
当 A≥Am或 B≥Bm,且不存在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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