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汉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建议推选本公司董事的程序(草案)
1.本程序适用于拟提名人选参选上海汉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的公司股东。有关程序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汉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其他适用法律及法规的规定。
2.董事会以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以上的股东可以以书面提案方式
向股东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
3. 该书面提案必须载有:(i)包括候选人按香港上市规则第 13.51(2)条规定而须披露的联络
资料和个人资料;及(ii)由候选人签署以表示其愿意接受委任和同意公布其联络资料和个人资料。
4.公司股东提名董事候选人,须于股东会召开10日前以书面方式将有关提名董事候选人
的简历提交股东会召集人。
5.为了让公司股东有充足时间考虑有关选举候选人为公司董事的建议,公司促请拟提建
议的股东于有关股东会前尽早递交其提名通知。
6. 本程序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自公司发行的 H股股票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挂牌上市之日起生效施行。
上海汉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