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汉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独立董事2024年度保持独立性情况的专项意见
上海汉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共有三位在任
的独立董事,分别为曹惠民先生、王敏良先生、陈靖丰先生。公司于近日收到三位独立董事提交的《独立董事关于2024年度独立性的自查报告》,公司董事会对三位独立董事的独立性情况进行了评估,并出具如下意见:
公司三位独立董事曹惠民先生、王敏良先生、陈靖丰先生严格遵守《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对独立董事的任职要求,持续保持独立性,在2024年度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形。
上海汉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1上海汉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2024年度独立性的自查报告本人曹惠民,于2022年8月起任职上海汉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在2024年度任职时间为2024年1月1日-2024年12月31日。
本人严格遵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对独立董事的任职要求,持续保持独立性。
本人2024年度独立性自查情况如下:
序号事项自查结果
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1是□否√
主要社会关系;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上市
2是□否√
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
3是□否√
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
4是□否√
偶、父母、子女;
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
5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是□否√
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
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
6是□否√
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
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7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是□否√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
8是□否√
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如上述任何一项填写为“是”,请在以下就具体事宜进行详细解释:
2序号事项自查结果经自查,本人在2024年度不存在影响独立性情形。
报告人:曹惠民
2025年4月21日
3上海汉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2024年度独立性的自查报告本人王敏良,于2022年8月起任职上海汉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在2024年度任职时间为2024年1月1日-2024年12月31日。
本人严格遵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对独立董事的任职要求,持续保持独立性。
本人2024年度独立性自查情况如下:
序号事项自查结果
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
1是□否√
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
2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是□否√子女;
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
3股东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是□否√
母、子女;
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4是□否√
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
5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是□否√
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
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
6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是□否√
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
7是□否√员;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8是□否√
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如上述任何一项填写为“是”,请在以下就具体事宜进行详细解释:
4序号事项自查结果经自查,本人在2024年度不存在影响独立性情形。
报告人:王敏良
2025年4月21日
5上海汉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2024年度独立性的自查报告本人陈靖丰,于2024年5月起任职上海汉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在2024年度任职时间为2024年5月29日-2024年12月31日。
本人严格遵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对独立董事的任职要求,持续保持独立性。
本人2024年度独立性自查情况如下:
序号事项自查结果
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1是□否√
主要社会关系;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上市
2是□否√
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
3是□否√
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
4是□否√
偶、父母、子女;
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
5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是□否√
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
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
6是□否√
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
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7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是□否√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
8是□否√
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如上述任何一项填写为“是”,请在以下就具体事宜进行详细解释:
6序号事项自查结果经自查,本人在2024年度不存在影响独立性情形。
报告人:陈靖丰
2025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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