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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富龙:东富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5-20 00:00 查看全文

东富龙 --%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东富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9/11/12层

电话:021-20511000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东富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东富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东富龙科技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

东富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一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1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5年4月24日,公司召

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已于 2025 年 4 月 25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

登《东富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在法定期限内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现场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

对象、会议登记方法以及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予以公告。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5年5月20日14:30在上海市闵行区都会路

139号五楼会议室如期召开,由董事长郑效东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20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20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及列席人员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46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48368465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58.9301%。

经本所律师验证,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二)出席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对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及提出临时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经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合并统计,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公司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4477493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19%;反对5582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45%;弃权60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6%。本议案获得通过。

2、审议《公司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4478069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的99.8748%;反对5021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20%;弃权59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2%。本议案获得通过。

3、审议《公司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4477192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52%;反对5883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12%;弃权60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6%。本议案获得通过。

4、审议《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4477508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22%;反对5567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42%;弃权60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6%。本议案获得通过。

5、审议《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4477822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92%;反对5651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60%;弃权21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7%。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611558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505%;反对5651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153%;弃权

21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

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42%。

6、审议《未来三年(2025年-2027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表决结果:同意4477710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68%;反对5883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12%;弃权9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0%。本议案获得通过。

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611446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324%;反对5883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529%;弃权9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7%。

7、审议《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477774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82%;反对5273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76%;弃权63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2%。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611510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427%;反对5273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541%;弃权

63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

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32%。

8、审议《关于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4477151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43%;反对5896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15%;弃权63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2%。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610887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418%;反对5896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550%;弃权

63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

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32%。

9、审议《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5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4476695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41%;反对5271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76%;弃权171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83%。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610431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680%;反对5271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538%;弃权

171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

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83%。

10、审议《关于2025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475534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82%;反对6447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38%;弃权170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80%。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609270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799%;反对6447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443%;弃权

170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58%。

11、审议《关于2025年度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475629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03%;反对6352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17%;弃权170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80%。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609365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953%;反对6352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289%;弃权

170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股

6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58%。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7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东富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

郑豪

负责人:经办律师:

沈国权邓康达

2025年5月20日

上海·杭州·北京·上海·苏州·南京·重庆·成都·太原·香港·青岛·厦门·天津·济南·合肥·郑州·福州·南昌·西安·广州·长春·武汉·乌鲁木齐·伦敦·西雅图·新加坡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9/11/12层,邮编:200120电话:(86)21-20511000;传真:(86)21-2051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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