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富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东富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东富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的管理,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的质量,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公平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东富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指定《证券时报》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报刊,指
定巨潮资讯网站为信息披露指定网站;公司变更指定报纸或网站的,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或者“深交所”)报告。
公司披露的信息同时还应置备于公司办公地,供社会公众查阅。
公司还可采取其他的方式披露信息以保证使用者能经济、便捷地获得公司信息。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除公司本身外还包括: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及子公司的负责人;
(五)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
(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四条上市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
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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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本制度的有效实施,确保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的及时
性和公平性,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董事长为信息披露工作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工作主要责任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第六条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培训工作。董事会秘书应
当定期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开展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七条公司应当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应当根据及时性原则进行信息披露,不得延迟披露,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强化或淡化信息披露效果,造成实际上的不公平。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进行信息披露时应严格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保证所有投资者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息,不得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信息披露存在前后不一致的情形,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及时说明原因并披露,情节严重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向投资者公开致歉。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第八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
的及时性、公平性、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
第九条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
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条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他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有责任确保
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内幕消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并保证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第三章信息披露的范围与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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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将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
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知晓的重大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信息。
如公司相关部门和人员不能确定其所涉及的事项是否属于本制度所称“信息”,应及时与公司董事会秘书联系,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证券监管机构咨询。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定期报告;
(二)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临时公告;
(三)公司发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而刊登的信息披露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招股说
明书、债券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等;
(四)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四条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
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
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公司预计
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五条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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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关的行业信息和公司的经营性信息,有针对性披露自身技术、产业、业态、模式等能够反映行业竞争力的信息,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十九条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
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三)实现扭亏为盈;
(四)期末净资产为负;
(五)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三者孰低为负值,且按照规定扣除后的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
(六)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会预计实际业绩或者财务状况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差异较
4/21东富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大的,应当及时披露修正公告。
第二十条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一条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十二条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知晓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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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
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上市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三条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二十四条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
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五条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六条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
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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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
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十八条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
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二十九条公司应按照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披露公司治理的有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董事会的人员及构成;
(二)董事会的工作及评价;
(三)独立董事工作情况及评价,包括独立董事出席董事会的情况、发表独立意
见的情况及对关联交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等事项的意见;
(四)公司治理的实际状况,及与《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规范性文件要求存在的差异及其原因;
(五)改进公司治理的具体计划和措施。
第三十条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一)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
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
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司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二)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的,公司
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三)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并经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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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四)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五)本条以上第一项至第四项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六)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三十一条公司遵循自愿性信息披露原则,在不涉及敏感财务信息、商业秘密
的基础上,公司应主动、及时地披露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展战略、经营理念、公司与利益相关者的关系等方面。
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应同时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避免选择性信息披露。公司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公司自愿性披露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有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公司应及时对信息进行更新,并说明变化的原因。
第四章信息披露的实施及管理
第三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除按规定可以编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外,公司不得委托其他公司或者机构代为编制或者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公司不得向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以外的公司或者机构咨询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公告等事项。
第三十三条公司董事和董事会、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董事会和公司经营层应建立有效机制,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组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
者决策产生实质性或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
第三十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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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三十五条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一)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
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四)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第三十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
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三十七条公司重大信息的临时公告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获悉的重大信息应当第一时间报告董事长并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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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二)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应当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门、下属公司相关的重大信息;
(三)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当知
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四)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五)公司重大信息的临时公告文稿由信息披露部门负责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临时公告应当及时通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八条公司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
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应勤勉尽责,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第三十九条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
为进行监督;应当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十条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
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十一条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实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组织和管理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具体承担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董事会秘书应负责组织、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上市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四十二条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与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必须保证交易所可以随时与其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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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另外委任一名证券事务代表。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第四十三条公司证券事务部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是信息披露管理工
作的日常工作部门,负责信息披露的日常事务及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来访接待具体工作,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
第四十四条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向各部门和下属公司收集相关信息时,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应当积极予以配合,以确保公司定期报告以及有关的临时报告能够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
公司董事会秘书是投资者关系活动的负责人,未经董事会秘书同意,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投资者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档案,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至少应包括投资者关系活动的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内容等。
第四十五条公司各部门、分公司的负责人是本部门、分公司的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同时各部门、分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作为指定联络人,负责向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或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的负责人应当督促本部门、分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和报告制度,确保本部门、分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或董事会秘书。
第四十六条公司各部门、分公司研究、讨论或决定涉及到信息披露事项时,应
通知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人员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在作出任何重大决定之前,应当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公司的宣传计划、营销计划等任何公开计划应当在实施前至少五个工作日通知董
事会秘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并依据董事会秘书的意见调整或修改原计划。
公司应加强宣传性文件的内部管理,防止在宣传性文件中泄露公司重大信息,公司宣传文件对外发布前应当经董事会秘书书面同意。
第四十七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其聘用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与执
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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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条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股东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四十九条公司应当加强与中小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建立和投资者沟通的有效渠道,定期与投资者见面。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日内举行年度报告说明会,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至少一名)、董事会秘书应出席说明会,会议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所处行业的状况、发展前景、存在的风险;
(二)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募集资金使用、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
(三)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及其变化趋势;
(四)公司在业务、市场营销、技术、财务、募集资金投向及发展前景等方面存
在的困难、障碍、或有损失;
(五)投资者关心的其他问题。
公司应至少提前两个交易日发布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通知,公告内容包括日期及时间(不少于两个小时)、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等。
第五十条公司拟发行新股或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应当在发出召开股东会通知后
五日内举行投资者说明会,详细说明再融资的必要性、具体发行方案、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等。
第五十一条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
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五十二条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应同时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进行,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并事先以公告的形式就活动时间、方式和主要内容等向投资者予以说明。
第五十三条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前,公司应确定投资者、分
析师提问可回答范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
第五十四条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结束后,公司应及时将主要内容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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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公司网站或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五十五条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信息。公司应派两人以上陪同参观,并由专人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
第五十六条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应要求特定对象签署承诺书,承
诺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承诺不泄漏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三)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承诺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五十七条公司应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知会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
发现其中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
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立即报告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漏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在此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证券。
第五十八条必要时,公司将与特定对象的沟通情况置于公司网站上或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五十九条必要时,公司将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投资者恳谈会、网上说明会
等方式扩大信息的传播范围,以使更多投资者及时知悉了解公司已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六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其提名人、兼职的股东方或其他单位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六十一条公司实施再融资计划过程中(包括非公开发行),向特定个人或机
构进行询价、推介等活动时应特别注意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不得通过向其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以吸引其认购公司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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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二条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银行贷款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
对方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应要求对方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泄漏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该公司证券。一旦出现泄漏、市场传闻或证券交易异常,公司应及时采取措施、报告证券交易所并立即公告。
第六十三条公司在股东会上向股东通报的事件属于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将该通报事件与股东会决议公告同时披露。
第六十四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以下情形下与特定对象进行相关信息交流时,一旦出现信息泄漏,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立即报告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一)与律师、会计师、保荐代表人、保荐机构等进行的相关信息交流;
(二)与税务部门、统计部门等进行的相关信息交流。
第六十五条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规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进行正式披露。
第六十六条公司信息披露前应严格履行下列审查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单位负责人应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
(二)证券事务部按照信息披露的有关要求及时组织汇总各单位提供的材料,编写信息披露文稿。
(三)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董事会秘书或其授权的证券事务部负责接受
公司有关部门提供的信息披露工作涉及的相关资料和有关信息,由董事会秘书判断其重要性,决定是否需报董事长并由董事长决定对外披露的事宜。
(四)公司董事长审核同意。
(五)董事会秘书或其授权的证券事务部负责公告事宜,具体办理公司对外信息披露事务。
第六十七条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公司信息公告由公
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发布,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有关公司的重大信息。
第六十八条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证券交易所登记,并由证券事务部联系本制度第二条所规定的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予以公告。同时还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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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的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由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负责草拟或汇总,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
第六十九条公司应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和计算机等办公设备,保证
计算机可以连接国际互联网,并保证对外咨询电话的畅通。
第七十条公司应当定期对投资者权益保护工作情况进行自查。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在年度报告中详细说明具体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采取的措施:
(一)违规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资金或担保的;
(二)擅自挪用、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
(三)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
(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严重失职或滥用职权的;
(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投资者权益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一条公司董事会应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年度实施情况进行自查、自我评估,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并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将关于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的董事会自我评估报告在年度董事会报告中进行披露。
第五章公司信息的保密制度
第七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均负有保密义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对内刊、网站、宣传性资料等进行严格管理,防止在上述资料中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七十三条公司根据未公开的重大信息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
产生影响的大小而划分为绝密、机密或秘密三级。
“绝密”是最重大的信息,泄露会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特别严重的影响;绝密级信息由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确定。属于绝密级的信息,在其公开前,公司应将知情人员控制在公司董事、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范围之内,未经公司董事会批准,不得扩大知情人员范围。
“机密”是较重大的信息,泄露会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严重的影响;机密级信息可由公司其他董事、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确定。
属于机密级的信息,在其公开前,公司应将知情人员控制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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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于所任公司职务需要接触该信息的人员范围之内,未经公司董事会批准,不得扩大知情人员范围。
“秘密”是一般的重大信息,泄露会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的影响;秘密级信息可由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确定。属于秘密级的信息,在其公开前,公司应将知情人员控制在本制度第七十八条所述的人员范围之内,未经公司董事会批准,不得扩大知情人员范围。
在有关信息公开披露之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明确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密级,尽量缩小接触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人员范围,并保证其处于可控状态。
第七十四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证
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况,履行相关披露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公司可以向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履行相关披露义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的,公司可以按照深交所相关规定暂缓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
暂缓披露的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导致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相关事项筹划和进展情况。
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批等情况。
第七十五条公司实行保密责任人制度。董事长、总经理作为公司保密工作的第
一责任人,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作为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作为各部门、下属公司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各层次的保密
工作第一责任人应当与公司董事会签署保密责任书。
第七十六条当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漏,或者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七十七条禁止公司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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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八条公司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
(一)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
上述相关知情人员应当与公司签署保密协议,在协议中明确知情人的保密责任。
第七十九条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本制度第二十一条所规定的重大事项以及依据《证券法》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应当认定为内幕信息的事项。
第八十条公司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证券。
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一条若未公开重大信息在公告前泄漏的,公司应当启动紧急处理程序:
(一)知悉信息泄漏的相关部门或人员应当立即通报董事会秘书;
(二)董事会秘书应立即报告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并通报公司所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立即提醒获悉信息的人员必须对未公开重
大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且在相关信息正式公告前不得买卖公司证券;
(四)公司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报告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将相关信息
予以披露,或进行解释和澄清;
(五)公司应核查信息泄漏的情形,根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内部控制的监督机制及其信息披露
第八十二条公司应当根据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并执行财务管理和会
计核算的内部控制,确定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对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并定期向公司审计委员会报告监督情况。
公司财务管理部门和内部审计机构应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息的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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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三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在内部控制的检查监督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
大缺陷或存在重大风险,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该事项,并按规定及时发布公告。
公司应在公告中说明内部控制出现缺陷的环节、后果、相关责任追究以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年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第八十四条董事会应根据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报告及相关信息,评价公司内
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形成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公司董事会应在审议年度财务报告等事项的同时,对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形成决议。
第八十五条公司董事会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披露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并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的核实评价意见。
第七章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第八十六条公司各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各子公司的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同
时各子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作为指定联络人,负责向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或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
各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应当督促子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子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或董事会秘书。
由本公司派出的就任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员有责任将涉及子公司经营、
对外投资、股权变化、重大合同、担保、资产出售、高层人事变动、以及涉及公司定
期报告、临时报告信息等情况以书面的形式及时、真实和完整的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如果有两人以上就任同一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必须确定一人为主要报告人,但该所有就任同一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员共同承担子公司应披露信息报告的责任。
第八十七条在公司应公布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及季度报告期间,各子公司应
按公司的要求,提前组织子公司的财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编制好本子公司的财务报告,经审核通过后,上报公司财务部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或董事会秘书。
第八十八条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一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
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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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立即向子公司法定代表人报告;法定代表人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直接或敦促信息披露事务指定联络人告知本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或董事会秘书。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按照前两款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十九条在有关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各子公司应将知悉该信息的人员控制在
最小的范围内并严格保密,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他人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八章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信息披露
第九十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
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九十一条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
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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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三条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
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章档案管理
第九十四条公司证券事务部负责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证券事
务部应配备专门人员,负责收集公司已披露信息的报刊和网站资料,并统一管理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资料,进行分类存档保管。
第九十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
相关文件和资料,证券事务部应当予以妥善保管。
第九十六条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查阅的审核、报告程序: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可以随时予以查阅;
(二)法律法规规定有权查阅的机构和人员,在出具相关证件后,可以依法查阅;
(三)公司股东在提供相关持股及身份证明文件后,可以查阅公司已公开的信息
文件、资料,未公开的文件资料不得查阅;
(四)其他人员确需查阅的,需经公司董事会秘书同意后方可查阅;
(五)公司档案管理人员应及时做好上述文件、资料的查阅记录,必要时,应要求相关查阅人员签字确认。
第十章责任追究与处理措施
第九十七条如出现下列情况,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经办人和责任人内部通报批评、降职、撤职、留司察看、开除等处罚,并可配合处以一定的经济处罚。
(一)本部门(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应披露的重大事项,而相关信息披露报告人未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报告的;
(二)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各参股公司向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提
供的文件资料存在错误、遗漏或误导的;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知情人泄露公司尚未披露的信息的;
(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知情人利用公司尚未披露的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或及其衍生品种价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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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各参股公司未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
公室提供相关资料,导致公司定期报告无法按时披露的;
(六)其他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行为。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对信息披露违规人员另有处分的,可以合并处罚。
第九十八条信息披露过程中涉嫌违法的,按《证券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一章附则
第九十九条信息披露的时间和格式等具体事宜,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条本制度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或
《公司章程》有冲突时,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或《公司章程》执行,并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一百零一条制度由公司董事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修改,并报公司股东会审批,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一百零二条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
东富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8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