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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富龙: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东富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2-03 00:00 查看全文

东富龙 --%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东富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9/11/12层

电话:021-20511000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东富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东富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东富龙科技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和《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年修订)》

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东富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会的决议一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1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6年1月16日,公司召开

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临时)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会。

公司已于 2026年 1月 17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

登《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在法定期限内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现场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以及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予以公告。前述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均已达15日。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2026年2月3日下午14:30在上海市闵行区都会路139号五楼会议室如期召开。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2月3日9:15-9:25,9:30-11:

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2月3日9:15

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49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40727694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9259%。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经本所律师验证,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本次股东会不存在对召开本次股

东会的《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及提出临时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经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合并统计,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1.01选举郑效东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43987764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71%,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5325123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288%。

1.02选举姚建林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4398713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57%,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5324496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172%。

1.03选举郑金旺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43987055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55%,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5324414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157%。

1.04选举杜方尧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43987047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55%,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5324406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155%。

1.05选举张启宇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43990750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39%,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5328108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840%。

2、《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2.01选举余显财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43993086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92%,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533044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272%。

2.02选举王道富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43993087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92%。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5330446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272%。

2.03选举花贵如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43997986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03%。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5335345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177%。

3、《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403528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49%;反对3379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67%;

弃权36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4%。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537264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071%;反对3379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247%;弃权36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82%。

4、《关于2026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403529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50%;反对3198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26%;

弃权54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5%。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537265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073%;反对3198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913%;弃权54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15%。

5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6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东富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陈晓曼

负责人:沈国权经办律师:邓康达

2026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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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9/11/12层,邮编:200120电话:(86)21-20511000;传真:(86)21-2051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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