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东富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9/11/12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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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200120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东富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东富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东富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25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东富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本所经办律师对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会的决议一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1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6年4月27日,公司召开
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会。
公司已于 2026年 4月 29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
登《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现场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
以及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已达20日。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2026年5月20日下午14:30在上海市闵行区都会路139号五楼会议室如期召开。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20日9:15-9:25,
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2026年5月20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2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2090482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3205%。
经本所律师验证,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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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的资格合法有效。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会不存在对召开本次股
东会的《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及提出临时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经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合并统计,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公司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41961772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942%;反对911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66%;弃权375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92%。
本议案获得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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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同意41961912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945%;反对912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67%;弃权373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87%。
本议案获得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42002782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916%;反对821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52%;弃权55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2%。
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3340141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4415%;反对821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963%;弃权55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22%。
4、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202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1956002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805%;反对971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308%;弃权373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87%。
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3293361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0768%;反对971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339%;弃权373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893%。
5、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41970872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158%;反对818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44%;弃权377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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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3308231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5106%;反对818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875%;弃权377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019%。
6、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制定2026年中期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2002782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916%;反对814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34%;弃权62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9%。
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3340141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4415%;反对814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753%;弃权62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32%。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东富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
郑豪
负责人:经办律师:
沈国权邬远
2026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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