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富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东富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东富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股东的
合法权益,加强对外投资的内部控制,规范对外投资行为,防范对外投资风险,提高对外投资的效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公司《东富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公司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
币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
第三条对外投资应遵循的基本原则: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合理配置企业资源,促进要素优化组合,创造良好经济效益。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第二章对外投资的组织管理机构
第五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人员,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对外投资的决定。
第六条公司战略规划部根据公司发展战略,进行投资项目的信息收集、整理,对拟投资项目进行投资价值评估、审议并提出建议。
第七条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负责协同相关方面办理出资手
续、工商登记、税务登记、银行开户等工作。
第八条公司法律顾问负责对外投资项目的协议、合同和重要相关信函、章程等
1/5东富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法律审核。
第九条公司档案室负责审批文件、投资合同或协议、投资方案书、对外投资处
置决议等文件资料归档和保管,非项目相关人员或未经授权人员严禁调阅相关投资文件。
第三章对外投资的程序和规则
第十条公司对内、外投资以及收购兼并项目在董事长的主持下,由公司战略规
划部对项目进行充分论证,并编写投资计划、项目建议书、可行性报告等文件后,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
第十一条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下列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
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第十二条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下列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
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
2/5东富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第十三条对外投资涉及关联交易的,除应遵守本办法外,还应遵守《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及《公司章程》。
第十四条公司在12个月内连续对同一或相关项目分次投资的,以其累计数计算对外投资的数额。
第一节短期投资
第十五条公司短期投资决策程序:
(一)战略规划部负责对投资建议预选投资机会和投资对象,根据投资对象的赢利能力编制短期投资计划;
(二)财务部门负责提供公司资金流量状况;
(三)短期投资计划按审批权限履行审批程序后实施。
第十六条财务部门负责按照短期投资类别、数量、单价、应计利息、购进日期
等及时登记入账,并进行相关账务处理。
第十七条涉及证券投资的,必须执行严格的联合控制制度,即至少要由两名以
上人员共同操作,且证券投资操作人员与资金、财务管理人员分离,相互制约,不得一人单独接触投资资产,对任何的投资资产的存入或取出,必须由相互制约的两人联名签字。
第十八条公司购入的短期有价证券必须在购入的当日记入公司名下。
第十九条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定期与战略规划部核对证券投资资金的使用及结存情况,应将收到的利息、股利及时入账。
第二节长期投资
第二十条战略规划部对适时投资项目进行初步评估,提出投资建议,报董事会
战略与 ESG委员会初审。
第二十一条初审通过后,由战略规划部对投资建议项目进行分析与论证,并对
被投资单位资信情况进行调查或实地考察。对外投资项目如有其他投资者的,应对其他投资者的资信情况进行了解或调查。
第二十二条重大项目由战略规划部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对投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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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可行性研究,重点对投资项目的目标、规模、投资方式、投资的风险与收益等做出评价。如需评估,由战略规划部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对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独立评估,形成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应全面反映评估人员的意见,并由所有评估人员签章。
第二十三条战略规划部按项目投资建议书,负责对其进行调研、论证,编制可
行性研究报告及有关合作意向书,上报董事会战略与 ESG委员会审议。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战略与 ESG委员会对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有关合作协议评审通
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根据相关权限履行审批程序。超出董事会权限的,提交股东会审批。董事会、股东会在履行审批程序时,关联董事或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
第二十五条已批准实施的对外投资项目,应由董事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公司经营管理层负责监督项目的运作及其后续经营管理,负责对子公司及控股公司进行责任目标管理考核。
第二十七条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协同被授权部门和人员,按长期投资合同或协议
规定投入现金、实物或无形资产。投入实物必须办理实物交接手续,并经实物使用部门和管理部门同意。
第二十八条公司审计委员会、审计部、财务部门应依据其职责对投资项目进行监督,对违规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对重大问题提出专项报告,提请项目投资审批机构讨论处理。
第四章对外投资执行
第二十九条公司战略规划部负责对投资项目进行跟踪管理,掌握被投资单位的
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定期组织对外投资质量分析,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总经理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三十条公司对外投资项目的时候,根据需求和有关规定向被投资单位派出董
事、监事、财务或其他管理人员。推荐或委派董事、监事和经营管理人员的,应由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按照人员选聘规定提出建议,由公司董事长做出决策。
第三十一条人力资源部对派驻被投资单位的有关人员建立适时报告、业绩考评与轮岗制度。
第五章对外投资的转让与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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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收回对外投资:
(一)按照被投资项目的公司章程规定,该投资项目(企业)经营期满;
(二)由于投资项目(企业)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依法实施破产;
(三)由于发生不可抗拒力而使项目(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四)合同规定投资终止的其他情况出现或发生时。
第三十三条发生或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转让对外投资:
(一)投资项目已经明显有悖于公司经营方向的;
(二)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没有市场前景的;
(三)由于自身经营资金不足急需补充资金时;
(四)本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对外投资项目终止时,应按国家关于企业清算的有关规定,对被投
资单位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的清查。在清算过程中,应注意是否有抽调、转移资金,私分或变相私分资产,乱发奖金和补贴等行为。
投资转让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有关转让投资规定办理。
第三十五条批准处置对外投资的程序与权限与批准实施对外投资的权限相同。
第三十六条财务部门负责做好投资收回和转让的资产评估工作,注意各项资产
和债权是否及时收回并办理了入账手续,防止公司资产的流失。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今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
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且董事会应立即对本制度制定修订方案,并提请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三十八条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三十九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东富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8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