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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电环保: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深圳证券交易所 10-21 00:00 查看全文

中电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中电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

作水平,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是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相关的其

他人员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而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应当按本制度的规定追究责任。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

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或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

大差异等情形,或出现被证券监管部门认定存在重大差错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被监管部门采取公开谴责、批评等监

管措施的,公司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实行责任追究的应遵循以下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第二章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五条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及当地监管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

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

控制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

1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六)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处理程序:

(一)对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不符情况的,应当及时进行补充和更正公告;

(二)其他年报信息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

重大差异,由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逐级上报董事会批准。

第三章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七条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公司除追究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

大差错的直接相关人员的责任外,董事长、总裁、董事会秘书,对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董事长、总裁、

财务负责人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八条因出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被监管部门采取公开谴责、批评等监

管措施的,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逐级上报董事会,按董事会决定执行责任追究。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一条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十二条追究责任的主要形式: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2(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原工作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六)情节严重涉及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七)董事会确定的其他形式。

第十三条公司有关人员出现责任追究范围内的事件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时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进行具体确定。

第十四条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可纳入公司对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指标。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五条季度报告、中期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可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解释和修订。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中电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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