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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电环保: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11-06 00:00 查看全文

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中电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中国 ● 杭州 ● 求是路 8号公元大厦北楼 20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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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信箱:liuhe@mail.hz.zj.cn

网 址:www.liuhelaw.com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关于中电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浙六和法意(2025)第2133号

致:中电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中电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电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相关事项进行见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公司提供的公司董事会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所做出的决议及公告文件、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文件、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

表的身份证明等必要的文件和资料,并进行必要的核查、验证。

公司向本所保证并承诺,其向本所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电子材料、口头证言等均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且已将全部事实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其所有副本、电子文件均与正本一致,所有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所有文件和材料上的签名与印章都是真实的,并且已向本所提供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要的全部材料。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1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2025年10月18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2025年10月21日,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

刊登《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上述公告就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参加人员、参加会议的登记办法等事项作出说明。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1、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5年11月5日下午14:00在南京市江宁

诚信大道1800号五楼会议室召开,该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王政福先生主持。

2、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年11月5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5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参加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就上述公告所列明的审议事

项进行审议并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方式行使表决权,完成公告所列明的全部议程。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通知,截至2025年10月31日下午15:00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参加本次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验证,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39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2594073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3881%。其中:

2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4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21802144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32.2179%;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在网络投票的规定时

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225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791929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1.1703%。基于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其

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因此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确认。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共234人,代表公司股份

2167725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033%。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9人,代表股份1375795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33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25人,代表股份

791929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703%。

除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以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等。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格。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书面记名投票方式和网络投票方式逐项审议各项议案,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和本所律师共同按《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

现场投票进行监票和计票。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调整公司治理架构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3同意22273751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8.5823%;反

对309353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3692%;弃权

1096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数的0.048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847403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85.2231%;反对309353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4.2709%;弃权1096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5060%。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该议案。

2、《关于修订公司相关治理制度的议案》,作为投票对象的11个子议案表

决结果如下:

2.01、《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22273686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8.5820%;反对309353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3692%;弃权

1103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数的0.048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847338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85.2201%;反对309353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4.2709%;弃权1103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5090%。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该议案。

2.02、《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22265953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8.5478%;反对317151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4037%;弃权

1096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数的0.048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839605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84.8634%;反对317151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4.6306%;弃权1096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股),

4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5060%。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该议案。

2.03、《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议案》

同意22265563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8.5460%;反对317351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4046%;弃权

1115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数的0.049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839215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84.8454%;反对317351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4.6399%;弃权1115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5147%。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该议案。

2.04、《关于修订<对外担保制度>的议案》

同意22256653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8.5066%;反对325351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4400%;弃权

1206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数的0.0534%。

其中,同意1830305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84.4344%;反对325351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15.0089%;弃权1206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300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5567%。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该议案。

2.05、《关于修订<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的议案》

同意22263853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8.5385%;反对318951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4117%;弃权

1126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数的0.049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837505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5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84.7665%;反对318951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数的14.7137%;弃权1126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5198%。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该议案。

2.06、《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22254413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8.4967%;反对328091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4521%;弃权

1156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数的0.051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828065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84.3310%;反对328091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5.1353%;弃权1156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5336%。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该议案。

2.07、《关于修订<董事、监事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22254253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8.4960%;反对328251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4528%;弃权

1156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数的0.051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827905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84.3237%;反对328251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5.1427%;弃权1156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5336%。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该议案。

2.08、《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同意22260793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8.5249%;反对312753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3842%;弃权

20526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28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数的0.0908%。

6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834445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84.6254%;反对312753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4.4277%;弃权20526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28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9469%。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该议案。

2.09、《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22256153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8.5044%;反对312653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3838%;弃权

25266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22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数的0.111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829805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84.4113%;反对312653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4.4231%;弃权25266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22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1656%。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该议案。

2.10、《关于修订<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办法>的议案》

同意22286971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8.6408%;反对287423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2721%;弃权

1967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数的0.0871%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860623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85.8330%;反对287423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3.2592%;弃权1967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9078%。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该议案。

2.11、《关于修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行为准则>的议案》

同意22281773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8.6178%;反对287363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2719%;弃权

724936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19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数的0.110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855425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85.5932%;反对287363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3.2565%;弃权24936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19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1503%。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该议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壹份,无副本,经本所盖章和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字签章页。)8(本页无正文,为《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关于中电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盖章页。)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刘珂经办律师:陈其一陈志远

2025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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