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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福能东方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促进公司和投资者之间长期、稳定的良好关系,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提升公司的诚信度、核心竞争能力和持续发展能力,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
律、法规及《福能东方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是指公司通过各种方式的投资者关系活动,加强与
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从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实现股东价值和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的重要工作。
第三条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
规及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四条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它合法权益。
第二章投资者关系的目的、原则和内容
第五条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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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形成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不断完善公司治理。
第六条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七条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其他经营管理信息和重大事项,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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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
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六)企业文化建设;
(七)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八)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九)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十)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八条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在开
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不得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章投资者关系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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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做好股东会的安排组织工作。
第十条公司应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创造条件,在召开时间和地点等方面
充分考虑便于股东参加,并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利用互联网络对股东会进行直播。
第十一条为了提高股东会的透明性,公司可广泛邀请新闻媒体参加并对会议情况进行详细报道。
第十二条股东会过程中如对到会的股东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根据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尽快在公司网站或其他可行的方式公布。
第十三条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公告公司相关信息,以供投资者查询。
第十四条公司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网站地址。当网址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及时公告变更后的网址。
第十五条公司应及时更新和丰富公司网站的内容,可将新闻发布、公司概况、经营产品或服务情况、法定信息披露资料、投资者关系联系方法、专题文章、行政
人员演说、股票行情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对网站错误信息应
及时更正,以避免对投资者产生误导。
第十六条公司可在网站上开设论坛,投资者可以通过论坛向公司提出问题和建议,公司也可通过论坛直接回答有关问题。
第十七条公司可设立公开电子信箱与投资者进行交流。投资者可以通过信箱向
公司提出问题和了解情况,公司也可通过信箱回复或解答有关问题。
第十八条公司在定期报告结束后、实施融资计划或其他公司认为必要的时候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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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举行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前,公司负责就会议举办时间、参与方式等向投资者发出通知。
第十九条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活动尽量采取公开方式进行,在有条
件的情况下,可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并事先以公告的形式就活动时间、方式和主要内容等向投资者予以说明。
第二十条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前,公司应确定投资者、分析师提问可回答范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并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同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媒体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二十一条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结束后,公司应及时将主要内容置
于公司网站或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公司可将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活动的影像资料放置于公司网站上,供投资者随时点播。
第二十二条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的,实行预约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统筹安排,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信息。公司应派两人以上陪同参观,由专人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并记录沟通内容,相关记录材料由董事会办公室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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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公司可在认为必要的时候,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
项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公司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第二十四条公司一对一沟通中,应平等对待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一对一沟通活动创造机会。
第二十五条为避免一对一沟通中可能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公司可将一对一沟通的相关音像和文字记录资料在公司网站上公布。
第二十六条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应要求特定对象出具单位证明文
件、身份证等资料,并签署承诺书,由董事会办公室保存,承诺书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二)承诺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承诺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公司应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知会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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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其中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
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立即报告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漏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在此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证券。
第二十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其提名人、兼职的股东方或其他单位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九条公司在实施再融资计划过程中(包括非公开发行),向特定个人或
机构进行询价、推介等活动时应特别注意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不得通过向其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以吸引其认购公司证券。
第三十条公司有必要在事前对相关的接待人员给予有关投资者关系及信息披露方面必要的培训和指导。
第三十一条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投资者可利用咨询电话向公司
询问、了解其关心的问题。
第三十二条咨询电话应有专人负责,并保证在工作时间电话有专人接听和线路畅通。如遇重大事件或其他必要时候,公司可视情况开通多部电话回答投资者咨询。
第三十三条公司应对外公布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化要尽快在公司网站公布变更。
第三十四条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项目涉及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媒体说明会。包括:
(一)重大资产重组属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
交易情形的(重组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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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涉嫌规避重组上市监管要求的;
(三)受到重大媒体质疑、投诉举报;
(四)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于次一交易日开市前在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和公司网站刊载。该表内容主要包括: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四章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三十六条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未经董事会秘书许可,任何人不得从事投资者关系活动。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具体承办和落实。
第三十七条董事会秘书在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
略等情况下,具体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三十八条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就投资者关系管理进行全面和系统的培训。
在具体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之前,董事会秘书应对活动相关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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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非经过培训并得到明确授权,否则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不得代表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的发言。
第三十九条董事会秘书应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第四十条董事会秘书和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
责是:
(一)分析研究。对公司现有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目、资金量、投资偏好
等进行分析和预测,研究证券公司、机构投资者、分析员的需求及其使用的主要分析方法。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二)沟通与联络。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举办分析师说明会等会议,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及时解答投资者提出的疑问,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同时,接受投资者的信息反馈并及时传递给公司管理层。
(三)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媒体以及其他上市公
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股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实施有效
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四)发展战略及策略制定。根据投资者反馈的信息以及他们对公司经营管理
的意见和建议,参与公司发展战略和策略的制定。
(五)从业人员培训。对投资者关系管理从业人员进行培训,培养一支高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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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专业投资者关系管理队伍,提高投资者关系管理水平。
(六)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四十一条公司在认为必要和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顾
问咨询、策划和处理投资者关系,包括媒体关系、发展战略、投资者关系管理培训、危机处理、分析师会议和业绩说明会安排等事务。
公司在聘用投资者关系顾问应注意其是否同时为同行业存在竞争关系的其他公
司提供服务,应避免因投资者关系顾问利用一家公司的内幕信息为另一家公司服务而损害其中一家公司的利益。
公司应避免由投资者关系顾问代表公司就公司经营及未来发展等事项作出发言。
公司应尽量以现金方式支付投资者关系顾问的报酬,避免以公司股票及相关证券、期权或认股权等方式进行支付和补偿。
第四十二条公司在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不得向分析师或基金经理提供尚未正式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
对于公司向分析师或投资经理所提供的相关资料和信息,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时,公司应平等予以提供。
公司应避免出资委托分析师发表表面上独立的分析报告。如果由公司出资委托分析师或其他独立机构发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应在刊登时在显著位置注明“本报告受公司委托完成”的字样。
公司应避免向投资者引用或分发分析师的分析报告。
公司可以为分析师和基金经理的考察和调研提供接待等便利,但要避免为其工作提供资助。分析人员和基金经理考察公司原则上应自理有关费用,公司不应向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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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页码/页数11/12析师赠送高额礼品。
第四十三条公司可根据需要,在适当的时候选择适当的新闻媒体发布信息。
对于重大的尚未公开信息,公司应避免以媒体采访及其它新闻报道的形式披露相关信息或细节。公司应明确区分对公司宣传或广告性质的资料与媒体对公司正式和客观独立的报道。如属于公司本身提供的(包括公司本身或委托他人完成)并付出费用的宣传资料和文字,应在刊登时予以明确说明和标识。
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五章投资者关系档案管理
第四十四条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第四十五条归档的资料,应当做到书写材料合乎标准、字迹工整、内容规范、符合档案保护的要求。
第四十六条借阅人对档案应负有安全和保密的责任。借阅人要妥善保管档案,严禁对档案材料进行涂改、撕页、拆卷。借阅人不得将档案转借他人。
第六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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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
所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冲突时,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解释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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