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
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
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的
专项核查意见
〔2025〕天衡福非字0102-10号
致: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接受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的委托,指派林晖律师、陈韵律师、陈张达律师和姚雅靖律师,担任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的专项法律顾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天衡律师就上市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或者就本次交易申请股票停牌(孰早)前六个月至披露重组报告书期间
相关机构及人员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
除非特别说明或已完整表述,《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法律意
-1-专项核查意见见书》等法律文件中所述的法律意见出具依据、律师声明事项、释义等相关内容,适用于本专项核查意见。
一、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自查期间和核查范围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重大资产重组》等相关规定,本次交易的自查期间为上市公司就本次交易申请股票停牌之日前6个月至《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披露之前一日止,即2025年1月14日至2025年11月
27日。本次交易的核查范围(以下简称“核查对象”)包括:
1、上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3、交易对方及其主要负责人;
4、标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5、相关中介机构及具体业务经办人员;
6、前述1至5项所述自然人的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
7、其他知悉本次重组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及其配偶、子女和父母。
二、核查对象在核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一)相关主体在二级市场直接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和相关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书面承诺及说
明等文件,自查期间内,核查对象存在于二级市场直接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具体如下:
1、相关自然人在二级市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单位:股序累计买累计卖姓名身份交易日期号入出
1陈家茂标的公司董事、总经理2025/01/14-2025/02/-1500
-2-专项核查意见序累计买累计卖姓名身份交易日期号入出
11
2标的公司董事、副总经2025/01/20-2025/06/余惠华265210044700理、董事会秘书
3余惠华配偶、上市公司赵晓彬2025/02/18-100
员工
4标的公司董事、副总经2025/07/28-2025/07/李秀芬300300
理李纬母亲29
针对上述主体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陈家茂、余惠华、赵晓彬、李秀芬均已分别出具承诺:“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上市公司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交易不存在关联关系。本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时并不知悉本次交易的相关内幕信息,不存在通过工作关系或其他方式获取内幕信息的情形,亦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将连带地承担因此而给上市公司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2、相关法人主体在二级市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1)上市公司股票回购情况上市公司在自查期间存在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买入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上市公司已出具《关于买卖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声明就其通过二级市场回购公司股票的情形,上市公司已于2024年7月12日召开的
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以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且不超过人民币8000万元的自有资金通过集中竞价
交易的方式回购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回购价格不超过 17.00元/股,回购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
上市公司于2024年7月15日披露《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前述回购方案系在本次交易动议之前确定,上市公司于二级市场回购上市公司股票系依据-3-专项核查意见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回购股份方案实施,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2)中介机构买卖股票情况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证券”)自营和资管账户存在在二级
市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具体如下:
单位:股序累计买累计卖账户名称身份交易日期号入出
1国金证券-自营账户独立财务2025/03/10-2025/03/1115001500
2国金证券-资管账户顾问2025/03/06-2025/11/2426002600针对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国金证券作出说明如下:“国金证券自营和资管业务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建立有较为健全的信息隔离墙管理机制,充分保障职业操守和独立性。国金证券各业务之间在组织架构、人员、信息系统、资金账户、业务运行等方面形成了严格隔离机制及敏感信息的管理和控制机制,能够实现内幕信息和其他未公开信息在公司相互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间的有效隔离,控制上述信息的不当流转和使用,防范内幕交易的发生,避免公司与客户之间、客户与客户之间以及员工与公司、客户之间的利益冲突。自查期间,国金证券相关股票交易行为属于正常业务活动,国金证券不存在公开或泄露相关内幕信息的情形,也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或操纵市场的情形。”
(二)相关主体因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股份解锁而取得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和相关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及上市公司的公
告等文件,2025年5月20日,上市公司办理完成了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第一个锁定期符合解锁条件的股份非交易过户事宜。自查期间内,核查对象存在因前述事项而取得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具体如下:
单位:股序姓名身份变更日期新增股数交易类型号
1许文显上市公司董事长、总经理2025/05/2034100批量非交易
-4-专项核查意见序姓名身份变更日期新增股数交易类型号过户
2上市公司职工董事、副总经李立斌2025/05/2027250批量非交易
理过户
3批量非交易姚世林上市公司副总经理2025/05/2020450
过户
4批量非交易池信捷上市公司财务总监2025/05/2015000
过户
5批量非交易罗聪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2025/05/2015000
过户
6批量非交易兰靖上市公司证券事务代表2025/05/207500
过户
7批量非交易赵晓彬余惠华配偶、上市公司员工2025/05/2020450
过户上述核查对象因上市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第一个锁定期符合解锁条件的
股份非交易过户导致其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变动,不属于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进行的内幕交易行为。
(三)相关主体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因实施转托管的变更情况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和相关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等文件,自查期间内,核查对象王延安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实施转托管,具体如下:
单位:股序累计新增股累计减少股姓名身份变更日期变更类型号数数上市公司控
12025/04/21-王延安股股东、实2025/04/296068547660685476转托管
际控制人核查对象王延安实施的上述股票转托管不属于股票买卖行为。
-5-专项核查意见
(四)其他核查对象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及相关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除上述情况外,核查范围内的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6-专项核查意见
三、结论性意见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和相关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书面承诺及说
明等文件,在前述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承诺等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天衡律师认为:上述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不属于利用本次交易
的内幕信息进行的内幕交易行为,不会对本次交易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除上述情况外,自查范围内的其他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均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专此意见!
-7-专项核查意见(此页为《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的专项核查意见》的签字盖章页,无正文)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
负责人:孙卫星林晖陈张达陈韵姚雅靖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