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174证券简称:元力股份公告编号:2026-031
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的召开和出席情况
1、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度股
东会于2026年6月8日召开,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现场会议时间为2026年6月8日下午2:30;网络投票时间为:(1)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2026年6月8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2026年6月8日9:15-15:00。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许文显先生主持,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出席会议的股东共计175人,代表股份90224081股占上市公
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25.0920%。
其中,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共计166人,代表股份2207078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6138%。
3、公司在任董事5人,出席5人;公司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202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90151110股,反对57914股,弃权15057股;
同意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191%,同意票超过了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二分之一。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134107股,反对57914股,弃权15057股。
2、审议通过《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90147610股,反对57914股,弃权18557股;
同意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152%,同意票超过了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二分之一。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130607股,反对57914股,弃权18557股。
3、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0137467股,反对71314股,弃权15300股;
同意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40%,同意票超过了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二分之一。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120464股,反对71314股,弃权15300股。
4、审议通过《关于募投项目结项并将结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0136910股,反对68614股,弃权18557股;
同意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34%,同意票超过了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二分之一。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119907股,反对68614股,弃权18557股。
5、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0144010股,反对61514股,弃权18557股;
同意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113%,同意票超过了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二分之一。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127007股,反对61514股,弃权18557股。
6、审议通过《关于为全资子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之间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0132810股,反对76214股,弃权15057股;
同意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988%,同意票超过了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二分之一。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115807股,反对76214股,弃权15057股。
7、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考核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0133610股,反对75414股,弃权15057股;
同意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997%,同意票超过了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二分之一。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116607股,反对75414股,弃权15057股。
8、审议通过《关于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出席本次会议的关联股东对该议案回避表决,回避表决股份数合计为5282997股,出席会议对该议案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实际为84941084股。
表决结果:同意84847113股,反对75414股,弃权18557股;
同意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894%,同意票超过了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二分之一。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113107股,反对75414股,弃权18557股。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福建武夷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指派汤瑞昌律师、游志平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出
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
2、福建武夷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六年六月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