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174证券简称:元力股份公告编号:2025-072
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的召开和出席情况
1、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会于2025年12月1日召开,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时间为2025年12月1日下午2:30;网络投票时间
为:(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2025年12月1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2025年12月1日9:15-15:00。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许文显先生因工作出差请假,经全体董事一致推举,本次会议由董事李立斌先生主持,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237人,代表股份8879355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24.5154%。
其中,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233人,代表股份478644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1.3215%。
3、公司董事5人,出席4人,董事长许文显先生请假;公司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表决:
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8264593股,反对220357股,弃权308600股;
同意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4043%,同意票超过了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二分之一。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098040股,反对220357股,弃权
308600股。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福建武夷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指派汤瑞昌律师、游志平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临时股东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福建武夷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五年十二月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