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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力股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考核管理制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4-16 00:00 查看全文

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考核管理制度

(2026年4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考核管理,建立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提升经营管理水平,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对象为公司董事及《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

(二)实行收入水平与公司经营业绩挂钩的原则;

(三)坚持“有奖有惩、激励与约束并重”的原则;

(四)坚持薪酬与公司长远利益和可持续发展相结合。

第四条工资总额决定机制:

公司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总额进行预算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总额结合薪酬标准、公司经营业绩、外部市场薪酬水平及个人履职情况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五条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

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法规、本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六条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高级管理人

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披露。

公司人力资源部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具体实施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及考核工作。

第三章薪酬构成

第七条公司董事津贴由股东会具体确定。除上述津贴外,董事

不得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人员取得其他利益。公司董事行使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八条公司非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

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如有)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和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一)基本薪酬:公司根据岗位职责以及市场薪酬水平确定。

(二)绩效薪酬:公司根据经营业绩及个人目标完成情况确定。

(三)中长期激励收入:根据公司制定的股权激励及其他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发放的专项激励等。

第九条公司对属于“高精尖缺”科技领军人才及其他国内外顶尖稀缺技术人才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实行特殊的薪酬决定机制,不与公司经营业绩挂钩。

第十条公司结合行业水平、发展策略、岗位价值等因素合理确

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普通职工的薪酬分配比例,推动薪酬分配向关键岗位、生产一线和紧缺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促进提高普通职工薪酬水平。

第四章薪酬发放与止付追索

第十一条董事津贴按月发放。

第十二条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基本薪酬按月发放,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根据考核结果按约定的时间周期发放。

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

和支付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且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和津贴均为税前收入,由公司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

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职时间和履职考核情况予以发放薪酬。

第十五条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损扩大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平均绩效薪酬应有所下降,如未相应下降,应当披露原因。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发生下列任一情形,公司有权不予发放其当期及未支付的绩效薪酬、津贴等收益;

在其离任后,发现其在任职期间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有权追索其相应期间已支付的绩效薪酬、津贴等收益:

(一)因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采取强制措施或受到行政处罚的;

(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三)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四)违反忠实勤勉义务,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

(五)公司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十九条本制度未明确事项或本制度有关规定与国家法律、行

政法规等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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