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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中国证监会 04-29 00:00 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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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bm56000001/2025-00005359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1745280960000

名 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5号 主 题 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朗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朗源股份或公司),住所:山东省龙口市。

张涛,男,1974年3月出生,时任朗源股份总经理、广东优世联合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朗源股份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优世)董事长,住址:广州市白云区。

戚永楙,男,1988年5月出生,时任朗源股份董事长、广东优世董事,住址:山东省龙口市。

张丽娜,女,1977年12月出生,时任朗源股份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广东优世董事,住址:山东省龙口市。

李博,男,1989年10月出生,时任朗源股份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广东优世监事,住址:山东省阳谷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朗源股份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朗源股份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8年12月,朗源股份收购广东优世51%股权,将其纳入合并报表范围。2019年,为了完成业绩承诺,广东优世通过签订无商业实质的采购销售合同、虚构与第三方业务的方式虚增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和利润,导致朗源股份2019年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利润总额分别虚增5,250.69万元、3,494.31万元和1,816.60万元,分别占当期披露对应项目绝对值的9.03%、7.94%和43.02%。朗源股份2019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020年9月25日,朗源股份发布《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以下简称更正公告),调减了广东优世虚增的部分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和利润,但调整后朗源股份2019年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利润总额仍分别虚增3,788.09万元、2,723.27万元和1,125.04万元,分别占当期披露对应项目绝对值的6.68%、6.17%和26.91%。朗源股份更正公告存在虚假记载。

上述违法事实,有朗源股份相关公告、财务资料、相关合同、情况说明、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朗源股份2019年年度报告和更正公告存在虚假记载,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张涛时任朗源股份总经理、广东优世董事长,负责广东优世经营管理,组织、实施了广东优世财务造假行为,仍保证朗源股份2019年年度报告及更正公告真实、准确、完整,系朗源股份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戚永楙时任朗源股份董事长、广东优世董事,负责全面管理公司,保证朗源股份2019年年度报告及更正公告真实、准确、完整,知悉广东优世面临业绩承诺压力,但未能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广东优世的控制和管理,系朗源股份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张丽娜时任朗源股份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广东优世董事,负责公司财务工作,保证朗源股份2019年年度报告及更正公告真实、准确、完整,知悉广东优世面临业绩承诺压力,但未能有效履职、采取措施完善广东优世财务会计基础工作,系朗源股份上述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李博时任朗源股份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广东优世监事,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保证朗源股份2019年年度报告及更正公告真实、准确、完整,知悉广东优世面临业绩承诺压力,但未勤勉谨慎履行职责,系朗源股份上述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朗源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500万元的罚款;

二、对张涛、戚永楙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00万元的罚款;

三、对张丽娜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的罚款;

四、对李博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的罚款。

当事人张涛的违法行为情节较为严重,戚永楙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张涛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对戚永楙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我局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山东证监局

2025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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