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源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朗源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朗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加
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朗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财务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财务会计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
上的股东、会计机构负责人、公司各部门负责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相关的其他
人员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规章制度,未勤勉尽责或者不履行职责,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四条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实
施责任追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原则;
(三)权力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1朗源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五条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
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
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本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未按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六条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公
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七条因出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被监管部门采取公开谴责、通报批评
等监管措施的,公司应及时查实原因,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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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条对责任人作出责任追究处罚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十一条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主要形式包括:
(一)责令改正并做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六)董事会确定的其他形式。
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进行具体确定。上述各项措施可单独使用也可并用。
第十二条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纳入公司对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指标。
第三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与日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朗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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