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
关于
广东鸿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鸿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广东鸿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一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已于2025年4月
23日在巨潮资讯网上予以公告。
2025年4月28日,公司董事会收到广东百邦合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提交的
《2024年年度股东会临时提案函》,提议将《关于补选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议案》提交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审议;同日,公司作出《关于2024年年度股东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会补充通知的公告》,将前述新增的议案以临时提案方式提交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审议。所有议案已在本次股东会通知公告中列明,相关议案内容均已依法披露。
12、公司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现场会议
于2025年5月15日下午14:0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卢楚隆先生主持。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年5月15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15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
15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根据现场会议登记资料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出席本次
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14人,代表股份121567023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31.3899%;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人,代表股份119198036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30.778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12人,
代表股份2368987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0.6117%。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共112人,代表股份236898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6117%。以上股东均为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即2025年5月8日交易结束后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
2、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还包括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人员均具备参加本次股东会的合法资格。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经核查,本次
股东会现场会议采用记名投票方式,就提交本次股东会审议的12项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于2025年5月15日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统计结果。
2、根据对现场会议投票结果所作的清点以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的12项议案均获得通过。表决
2结果具体如下:
(1)审议通过《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投票结果:同意1201497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342%;反对13591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181%;弃权58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78%。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951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1733%;反对13591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57.3742%;弃权58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525%。
(2)审议通过《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投票结果:同意1201783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577%;反对13315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954%;弃权57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7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98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3806%;反对13315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56.2091%;弃权57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103%。
(3)审议通过《2024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投票结果:同意1201881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657%;反对13315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954%;弃权47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89%。
3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990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7942%;反对13315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56.2091%;弃权47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966%。
(4)审议通过《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投票结果:同意1201784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578%;反对13294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936%;弃权59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86%。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980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3848%;反对13294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56.1205%;弃权59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947%。
(5)审议通过《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投票结果:同意1201786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579%;反对13260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908%;弃权62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13%。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9805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3918%;反对13260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55.9742%;弃权62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340%。
(6)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4投票结果:同意2298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3195%;反对13313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4634%;弃权52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4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71%。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98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5663%;反对13313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56.2007%;弃权52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330%。
本议案为关联交易议案,公司关联股东广东百邦合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7)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投票结果:同意1201440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295%;反对13590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180%;弃权63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4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26%。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946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9327%;反对13590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57.3700%;弃权63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974%。
(8)审议通过《关于续聘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投票结果:同意1201790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583%;反对13330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966%;弃权54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52%。
5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98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4101%;反对13330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56.2724%;弃权54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174%。
(9)审议通过《关于补选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投票结果:同意1201810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599%;反对13330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966%;弃权52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4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35%。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98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4945%;反对13330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56.2724%;弃权52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330%。
(10)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投票结果:同意1200211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284%;反对14932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284%;弃权52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33%。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823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7448%;反对14932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63.0348%;弃权52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204%。
(11)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6投票结果:同意1199946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066%;反对14917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271%;弃权80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63%。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796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6262%;反对14917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62.9715%;弃权80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023%。
(12)审议通过《关于补选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投票结果:同意1200412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449%;反对14621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028%;弃权63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23%。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84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5933%;反对14621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61.7220%;弃权63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847%。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均获得通过,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对会议的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7程》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8(以下无正文,为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鸿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签章页)
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李宏
签名:
经办律师:石有明
签名:
经办律师:王禹
签名:
日期:2025年5月15日
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