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176证券简称:鸿特科技公告编号:2026-052
广东鸿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广东鸿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配股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1389号)同意注册,广东鸿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完成向原股东配售股份144173119股,发行价格为3.36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84421679.84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8881148.01元(不含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75540531.83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6年8月21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上述募集资金的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6年8月
24日出具了《验资报告》(中兴华验字〔2026〕410002号),确认募集资金到账。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订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存储情况2026年8月7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原股东配售股份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议案》,董事会同意按照相关规定和募集资金管理的需要,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本次向原股东配售股份募集资金的专项存储和使用,董事会同意与拟开户银行、保荐机构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专项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同时,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或其授权的指定人员办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户、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等相关事宜。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开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近日,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广东鸿特精密技术肇庆有限公司分别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及保荐机构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金证券”或“保荐机构”)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截至2026年8月24日,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募集资金存储金开户主体开户行名称银行账号募集资金用途额(元)中国民生银行股广东鸿特科技股总部研发中心建份有限公司顺德6592396590份有限公司设项目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广东鸿特科技股限公司佛山分行1209071433100010补充流动资金份有限公司营业部中国银行股份有泰国汽车零部件广东鸿特科技股
限公司肇庆鼎湖689981979311477464446.56生产基地(一期)份有限公司支行建设项目中国建设银行股广东鸿特精密技肇庆生产基地技份有限公司顺德440501667340000019670术肇庆有限公司术改造项目容奇支行
合计477464446.56-
注:募集资金存储金额与募集资金净额的差额系尚未支付的部分发行费用。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协议中甲方为公司或者公司与全资子公司广东鸿特精密技术肇庆有限公司,乙方为专户银行,丙方为保荐机构。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
于甲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
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丙方在检查中发现任何异常情况,有权要求甲方和乙方作出书面说明,甲方和乙方应在收到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_陆亚锋_、_吴士明_可以随时到乙方查
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
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五千万元
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前述通知应不晚于相关资金划转指令执行完毕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发出。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
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0、本协议一式陆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特此公告。
广东鸿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8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