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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海达:内幕信息保密制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8-20 00:00 查看全文

中海达 --%

广州中海达卫星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保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广州中海达卫星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是董事会的

常设综合办事机构,经董事会授权,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及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分公司、子公司应做好内幕信

息的甄别和保密工作,配合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入档及报送工作。

第四条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

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公开或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内幕信息的含义与范围

第五条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的信息是指尚未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信息,内幕信息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

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

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

2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含义与范围

第六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

第七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收购

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介机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

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参与

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三)由于与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内幕信息保密管理及责任追究

第八条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在内

幕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传送,不得在公司局域网或网站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和粘贴,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

3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九条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在内幕

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并将扩大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证券价格产生异动时,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立即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以便及时予以澄清,或者直接向广东省证监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

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

场或者进行欺诈等活动,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追究其法律责任。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作出的处分。

第十一条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制度规定,将

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等活动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依据有关规定处罚相关责任人或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制度所称“以上”都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不一致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广州中海达卫星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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