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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广州中海达卫星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廖定海、廖建平、曾家成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6〕109号

中国证监会 09-04 00:00 查看全文

中海达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6〕109号

关于对广州中海达卫星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廖定海、廖建平、曾家成采取出具警示函

措施的决定

广州中海达卫星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廖定海、廖建平、曾家成:

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证监会公告〔2025〕5号)等规定,我局对广州中海达卫星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海达或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坏账准备计提不充分

一是公司对部分已注销客户仍沿用账龄法计提坏账准备,导致2024年、2025年分别少计提坏账准备251.18万元、19.29万元。二是对个别客户应收账款账龄划分不准确,导致2025年少计提坏账准备75.21万元。

二、提前确认收入

2025年12月,公司与一客户签订277.59万元的设备购置服务合同。在客户尚未完成合同验收、合同约定设备毁损灭失风险尚未转移,不满足收入确认条件情况下,公司仅凭客户已签收设备、支付大部分款项即确认收入,导致2025年提前确认收入245.65万元。

三、年度报告信息披露不准确

一是公司2025年年报披露的前五大客户中的两名客户,以及非前五大客户中的一名客户均由同一人控制。公司未合并作为同一客户披露,导致年报披露的前五大客户信息不准确。二是公司2025年年报财务报表附注“租赁负债付款”“加:一年内到期的租赁负债”等项目金额存在较小差错。

上述情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十八条、《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十三条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相关事项影响了公司信息披露的准确性,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廖定海作为公司董事长,廖建平作为公司总裁,曾家成作为公司财务总监,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中海达、廖定海、廖建平、曾家成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整改,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提升依法合规履职意识,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同时,公司应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内部问责,于收到本决定书30日内向我局报送公司整改及内部问责情况报告,并抄报深圳证券交易所。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6年8月21日

抄送:证监会上市司、法治司;深圳证券交易所。

广东证监局办公室 2026年8月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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