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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方达: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6年8月)

深圳证券交易所 08-26 00:00 查看全文

四方达 --%

河南四方达超硬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河南四方达超硬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河南四方达超硬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河南四方达超硬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重大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

响的信息,具体包括但不限于重大交易信息、关联交易信息、重大经营管理信息及其他重大事项信息等。

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对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应在

第一时间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二)控股子公司负责人;

(三)公司派驻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如有)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五)持股5%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

(六)其他可能接触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

第二章公司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

生的以下事项及其持续进展情况:河南四方达超硬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的事项。

(二)控股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如有)、股东会并作出决议。

(三)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发生或拟发生以下重大交易事项,包括:

1、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括在报告事项之内);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或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12、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上述事项中,第3项和第4项发生交易时,无论金额大小,报告义务人均需及时履行报告义务;其余事项发生的上述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履行报告义务: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1河南四方达超硬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上述规定。

(四)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包括:

1、签署第(三)项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接受劳务;

5、委托或受托销售;

6、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7、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五)诉讼和仲裁事项:

1、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1000万元的;

2、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

3、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控制权稳定、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

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公司及子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采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经累计计算达到前款标准的,适用前款规定。已经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六)重大变更事项:

1、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

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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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网站上披露;

2、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3、依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行业分类的有关规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发生变更;

4、变更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

5、董事会就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债券或其他再融资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6、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等收到

相应的审核意见;

7、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提出辞职或发生变动;

8、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9、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10、聘任或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11、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12、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

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13、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14、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

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15、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其他重大事项:

1、业绩预告和盈利预测的修正;

2、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3、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4、公司证券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等有关事项;

5、公司及公司股东发生承诺事项;

6、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7、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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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重大风险事项: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3、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

4、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5、公司决定解散或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6、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

7、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

坏账准备;

8、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被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该资

产的30%;

9、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0、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

行政处罚、刑事处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采取强制措

施而无法履行职责,或者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其他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3个月以上的,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其他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3个月以上的;

12、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适用本条第(三)款中关于交易标准的规定。

第三章重大信息报告和传递程序

第五条公司各部门及各控股子公司应在重大事项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预报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控股子公司可能发生的重大信息:

4河南四方达超硬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一)部门或控股子公司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拟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三)部门负责人、控股子公司负责人或者控股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道或应当知道该重大事项时。

第六条公司各部门及各控股子公司还应当按照下述规定向公司董事会秘

书报告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本公司重大信息事项的进展情况:

(一)董事会或股东会就重大事项作出决议的,应当及时报告决议情况;

(二)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项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时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

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重大事项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况;

(四)重大事项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五)重大事项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交付或

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3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30日报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六)重大事项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七条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在知悉本制

度第二章所述重大信息的第一时间立即以面谈或电话方式与董事会秘书联系,并

在24小时内将与重大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必要时应将原件以特快专递形式送达。

第八条董事会秘书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判断,如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应立即报告董事长并按相关规定程序审核并披露。如需经董事会审批,董事会秘书和董事长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5河南四方达超硬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九条按照本制度规定,提供重大信息的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主要内容,对公司的影响等;

(二)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协议、合同、可行性研究报告、营业执照

复印件、成交确认书等;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四)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五)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第四章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和责任划分

第十条公司实行重大信息实时报告制度。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本制度第二章所述情形时,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应将有关信息告知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确保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公司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和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第十二条未经通知董事会秘书并履行法定批准程序,公司的任何部门、各

分公司、各控股子公司均不得以公司名义对外披露公司任何重大信息。公司相关部门草拟内部刊物、内部通讯及对外宣传文件的,其初稿应交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定稿、发布,禁止在宣传性文件中泄露公司未经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报告义务人未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报告义务导致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不利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将追究报告义务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如因此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由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承担责任;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致使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出现失误和信息泄露,受到监管部门和交易所的处罚的,应追究当事人的责任,给予相应处罚,直至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不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6河南四方达超硬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一)未报告重大信息或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二)未及时报告重大信息或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三)因故意或过失,致使报告的信息或提供的文件资料存在重大遗漏、重

大隐瞒、虚假陈述或引发重大误解;

(四)拒绝答复董事会秘书对相关问题的问询;

(五)其他不适当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情形。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公司原《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和保密制度》自本制度生效之日起废止。

河南四方达超硬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8月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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