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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方达: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6年8月)

深圳证券交易所 08-26 00:00 查看全文

四方达 --%

河南四方达超硬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河南四方达超硬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河南四方达超硬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规范运作水平,确保公司年度报告信息(以下简称“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

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四条公司实行年报信息披露差错责任追究制度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相对等的原则。

第五条公司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

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情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二章重大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六条本制度所指的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

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河南四方达超硬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二)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

规定、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三)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相关

信息披露指引等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四)业绩预告与年度报告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

(五)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年度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

(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七条重大会计差错是指足以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做出正确判断的会计差错。重要性取决于在相关环境下对遗漏或错误表述的规模和性质的判断。差错所影响的财务报表项目的金额和性质是判断该会计差错是否具有重要性的决定性因素。

第八条当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时,由公司证券投资部会同公司

财务部门、审计监察部门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认真调查核实,并提出相关处理方案,逐级上报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执行。

第三章责任认定和追究

第九条公司对违反本制度的责任人实行责任追究。年报编制过程中,各部

门工作人员应按其职责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直接责任。

第十条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除

追究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直接相关人员的责任外,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

性承担主要责任;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会计机构负责人对公司财务报告

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一条公司追究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责任可以采取以下形式:

1河南四方达超硬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一)责令改正并作出检讨;

(二)在公司内部进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罚款、赔偿因其过错给公司造成的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聘任合同;

(六)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规章制度的其他形式。

第十二条在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公司应当充分了解情况,听取责任人的陈述,分清责任。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对责任人予以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1、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2、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3、积极主动配合监管机构或公司对有关事件进行调查的;

4、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5、董事会认为具有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其他情形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对责任人予以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1、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2、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3、故意隐瞒、销毁有关事实证据,或故意给调查工作制造困难的;

4、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5、董事会认为具有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三条处理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时要充分考虑出现差错的原因、造成的

后果及责任人在公司的职位、相应的责任,实事求是、区别对待。

第十四条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有义务配合监管机构或公司对有关事件进行调查,如实陈述事实,提供证据材料。

第十五条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行为涉嫌构成刑事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六条对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和责任追究应参照本制度执行。

2河南四方达超硬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第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有关内容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

第十九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河南四方达超硬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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