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179证券简称:四方达公告编号:2025-058
河南四方达超硬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9月9日(星期二)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25年9月9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9月9日上午9:15至下午
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经开)第十大街109号四方达四楼会议室。
3、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方海江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189人,代表公司股
1份14792794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6172%。其中: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4人,代表公司股份
14606767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2321%;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
的股东185人,代表公司股份186027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850%。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共计186人,代表公司股份812346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813%。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1人,代表公司股份626319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963%;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185人,代表公司股份186027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850%。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拟任董事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北
京德恒(郑州)律师事务所委派两名律师对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注销部分回购股份并减少注册资本的议案》表决情况为:同意14746227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852%;反对39527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72%;弃权
70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授权
委托代表(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7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765779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2676%;反对
39527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658%;弃权70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666%。
表决结果:通过。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二)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表决情况为:同意14745647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813%;反对40187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17%;弃权
69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授权委
托代表(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7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765199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1962%;反对
40187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470%;弃权69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568%。
表决结果:通过。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逐项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及修订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
3.0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表决情况为:同意14743967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699%;反对32677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09%;弃权
161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授
权委托代表(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9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763519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9894%;反对
32677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225%;弃权161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881%。
表决结果:通过。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3.0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表决情况为:同意14739577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403%;反对32197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77%;弃权
210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6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授
权委托代表(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2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759129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4490%;反对
32197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635%;弃权210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6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876%。
表决结果:通过。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03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议案》表决情况为:同意14739677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409%;反对32197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77%;弃权
209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6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授
权委托代表(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1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759229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4613%;反对
32197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635%;弃权209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6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753%。
表决结果:通过。
3.04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议案》表决情况为:同意14739007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364%;反对328270股,占出席会议股
4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19%;弃权
209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6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授
权委托代表(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1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758559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3788%;反对
32827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410%;弃权209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6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802%。
表决结果:通过。
3.05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办法>的议案》表决情况为:同意14739127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372%;反对32707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11%;弃权
209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6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授
权委托代表(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1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758679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3936%;反对
32707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262%;弃权209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6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802%。
表决结果:通过。
3.06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表决情况为:同意14721597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187%;反对31937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59%;弃权
392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5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授
权委托代表(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5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741149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股
5东授权委托代表(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2356%;反对
31937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314%;弃权392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5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329%。
表决结果:通过。
3.07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表决情况为:同意14722047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217%;反对31727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45%;弃权
390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6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授
权委托代表(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3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741599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2910%;反对
31727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056%;弃权390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6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034%。
表决结果:通过。
(四)审议通过《关于补选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次股东会同意补选钟晖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会选举通过之日起至第六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表决情况为:同意14730497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789%;反对31727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45%;弃权
305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6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授
权委托代表(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6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750049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3312%;反对
31727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6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056%;弃权305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6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632%。
表决结果:通过,钟晖先生当选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五)审议通过《关于补选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次股东会同意补选张绍和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会选举通过之日起至第六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表决情况为:同意14730817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810%;反对31727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45%;弃权
30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2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授
权委托代表(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4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750369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3706%;反对
31727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056%;弃权30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2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238%。
表决结果:通过,张绍和先生当选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郑州)律师事务所马可律师、杨亚茹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北京德恒(郑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南四方达超硬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7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河南四方达超硬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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