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180证券简称:华峰超纤公告编号:2026-022
上海华峰超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6年04月29日(星期三)14:45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04月29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2026年04月29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上海市闵行区申昆路2177号16栋908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尤飞锋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会议的整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595人,代表股份54475031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0.9331%。
其中,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2人,代表股份52326094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9.712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593人,代表股份2148937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2203%。
2、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593人,代表股份2148937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2203%。
其中,现场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
3、股东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593人,代表股份2148937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2203%。
其中: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共593人,代表股份2148937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2203%。
4、公司部分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会,部分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5、本次股东会聘请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宋学理律师、栾靖宣律师进行见证。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通过现场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385095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544%;反对57220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504%;弃权518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3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52%。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52485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9587%;反对
57220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6275%;弃权518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3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138%。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386893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874%;反对55327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157%;弃权528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3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70%。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54283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7954%;反对
55327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7466%;弃权528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3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580%。
3、审议通过了《关于拟续聘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386842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864%;反对55256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144%;弃权540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3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92%。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54232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7717%;反对
55256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7136%;弃权540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3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147%。
4、审议通过了《关于确认董事2025年度薪酬以及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381039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799%;反对61047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207%;弃权541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4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94%。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48429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0713%;反对
61047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4084%;弃权541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4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203%。
5、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383366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226%;反对59969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009%;弃权416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9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65%。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50756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1541%;反对
59969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9068%;弃权416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9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391%。
6、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票据池业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318269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6277%;反对123399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653%;弃权583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0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71%。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566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8616%;反对
123399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4236%;弃权583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0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148%。
7、审议通过了《关于向金融机构申请2026年度综合授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386114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731%;反对56697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408%;弃权469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9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61%。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53504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4329%;反对
56697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3842%;弃权469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9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829%。
8、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381868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951%;反对60531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112%;弃权510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9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37%。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49258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4570%;反对60531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1683%;弃权510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9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747%。
9、关于《补选张其斌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388676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201%;反对52975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725%;弃权585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74%。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56066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6251%;反对
52975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6521%;弃权585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227%。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宋学理律师、栾靖宣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
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上海华峰超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
2、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华峰超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上海华峰超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