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甲14号广播大厦5/9/10/13/17层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华峰超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华峰超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华峰超纤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公司于2025年8月25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公司拟择机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董事会已于2025年9月23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载了《上海华峰超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10月9日14点30分在上海市闵行区申昆路2177号16栋909会议室如期召开,由董事长尤飞锋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议题与召开股东会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甲14号广播大厦5/9/10/13/17层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2.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2025年10月9日14点30分召开。
3.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时间:自2025年10月9日至2025年10月9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5年10月9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0月9日9:15-15:00。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1.经查验,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757人,代表股
份50622011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28.7452%。
(1)经本所律师验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2人,代
表股份48686130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27.6459%。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并经公司核查确认,在网络投票时间
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755人,代表股份
1935881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数的1.0993%。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甲14号广播大厦5/9/10/13/17层
2.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公司部分高级管
理人员、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3.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会审议事项、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对列入股东会通知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4954773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8778%;反对106084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956%;弃权134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5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5%。
其中,中小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86161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5073%;反对106084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7990%;弃权134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5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937%。
2.《关于修订公司部分制度的议案》
(1)《关于修订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4954616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8747%;反对106084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956%;弃权15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6%。
其中,中小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86004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4262%;反对10608482股,占出席本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甲14号广播大厦5/9/10/13/17层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7990%;弃权15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748%。
(2)《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4953398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8507%;反对106201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979%;弃权260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14%。
其中,中小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84786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7970%;反对106201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8594%;弃权260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436%。
(3)《关于修订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4954747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8773%;反对105882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916%;弃权157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10%。
其中,中小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86135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4939%;反对105882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6946%;弃权157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115%。
(4)《关于修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4955016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8826%;反对105789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898%;弃权139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8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6%。
其中,中小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86404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6328%;反对105789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6466%;弃权139500股(其中,因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甲14号广播大厦5/9/10/13/17层未投票默认弃权18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206%。
(5)《关于修订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4953996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8625%;反对106620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062%;弃权158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8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13%。
其中,中小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85384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1059%;反对106620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0758%;弃权158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8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182%。
(6)《关于修订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4954379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8701%;反对106623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063%;弃权119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7%。
其中,中小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85767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3038%;反对106623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0774%;弃权119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188%。
(7)《关于修订公司〈对外担保制度〉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4952952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8419%;反对107862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307%;弃权138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8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4%。
其中,中小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84340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5667%;反对107862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7174%;弃权138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8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甲14号广播大厦5/9/10/13/17层
0.7159%。
(8)《关于废止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5010672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821%;反对49791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836%;弃权173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43%。
其中,中小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42060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3823%;反对49791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7204%;弃权173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973%。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审议事项与召开股东会的通知中列明的事项完全一致。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以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就列入本次股东会议事日程的议案逐项进行了表决,并经监票人和计票人监票、验票和计票;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表决总数和表决结果。经公司合并统计现场投票结果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会的议案均获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甲14号广播大厦5/9/10/13/17层(本页无正文,为《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华峰超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盖章)见证律师(签字):
负责人(签字):王澍颖:
颜克兵:薛惠敏:
2025年10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