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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峰超纤: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2025年8月)

深圳证券交易所 08-26 00:00 查看全文

上海华峰超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上海华峰超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秘

书的工作职责和程序加强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的管理与监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上海华峰超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为公司

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的指定联系人。董事会秘书对董事会负责享有相应的工作职权,承担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三条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

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第二章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和任免

第四条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会秘书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续聘任。

第五条公司董事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当公司董事会秘

书由董事兼任时,如某一行为应由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则该兼任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六条董事会秘书应当是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须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具

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有《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市场进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

(四)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的;

1(五)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六)深交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董事会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应当另外聘任一名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参加深交所的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并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八条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具备《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规范运作指引》要求的任职条件。公司应当根据相关规定提交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候选人的个人信息、具备任职能力的相关证明。

第九条公司董事会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深交所

提交以下文件:

(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个人简历、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住宅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十条公司董事会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解聘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有权就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交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一条董事会秘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会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

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二)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

(三)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交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

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出现本制度第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五)深交所认定不宜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

要求其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公开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除外。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代行后的

2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三章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十四条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

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

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向深交所

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公共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深交所所有问询;

(六)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本规则及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的培

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七)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本规则、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

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深交所报告;

(八)《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及《公司章程》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应当按照要求参加证券交易所组织的后续培训。

第四章董事会办公室

第十六条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董事会秘书为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董事会印章。

第十七条董事会办公室、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

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3第十九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生效并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并在境

内证券交易所挂牌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条本制度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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