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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峰超纤:关于上海华峰超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6-13 00:00 查看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甲14号广播大厦5/9/10/13/17层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华峰超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华峰超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华峰超纤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于2025年4月21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董事会已于2025年5月24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载了《上海华峰超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6月13日14点30分在上海市闵行区申昆路2177号16栋908会议室如期召开,由董事长尤飞锋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议题与召开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一致。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甲14号广播大厦5/9/10/13/17层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2.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5年6月13日14点30分召开。

3.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时间:自2025年6月13日至2025年6月13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5年6月13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6月13日9:15-15:00。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1.经查验,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642人,代表

股份51837996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29.4357%。

(1)经本所律师验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4人,代表股份50257761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28.5384%。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并经公司核查确认,在网络投票时间

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38人,代表股份

1580235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数的0.8973%。

2.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高级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甲14号广播大厦5/9/10/13/17层

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公司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51642816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235%;反对133590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577%;弃权615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188%。

其中,中小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38836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8581%;反对13359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538%;弃权582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881%。

2.《关于公司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51628826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965%;反对134190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589%;弃权749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446%。

其中,中小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37437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9728%;反对13419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918%;弃权716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37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354%。

3.《关于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告的议案》;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甲14号广播大厦5/9/10/13/17层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51624816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888%;反对154950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989%;弃权582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123%。

其中,中小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37036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7190%;反对15495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55%;弃权549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9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754%。

4.《关于拟续聘审计机构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51621576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825%;反对158000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048%;弃权584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127%。

其中,中小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36712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5140%;反对15800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5%;弃权551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9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875%。

5.《关于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51649316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360%;反对129480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498%;弃权592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142%。

其中,中小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39486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2694%;反对12948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937%;弃权558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9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368%。

6.《关于2024年度董事、监事薪酬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51610126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604%;反对170380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287%;弃权

574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109%。

其中,中小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3556749股,占出席本次股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甲14号广播大厦5/9/10/13/17层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7894%;反对17038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7820%;弃权541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9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286%。

7.《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51627296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935%;反对166200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206%;弃权

445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858%。

其中,中小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37284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8760%;反对16620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5174%;弃权411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066%。

8.《关于开展票据池业务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51069637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5178%;反对712628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3747%;弃权

557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075%。

其中,中小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81518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5864%;反对712628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0964%;弃权524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172%。

9.《关于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51683286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016%;反对126740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445%;弃权

279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40%。

其中,中小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42883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4191%;反对12674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203%;弃权246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9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605%。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甲14号广播大厦5/9/10/13/17层

10.《关于董事会换届暨选举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选举尤飞锋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509103526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8.2105%当选。

其中,中小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655901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1.5066%。

(2)选举段伟东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508977197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8.1861%当选。

其中,中小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643268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0.7071%。

(3)选举鲜丹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508980149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8.1867%当选。

其中,中小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643563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0.7258%。

(4)选举陈学通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508914175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8.1740%当选。

其中,中小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636966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0.3083%。

(5)选举张其斌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509018361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8.1941%当选。

其中,中小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647384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0.9676%。

(6)选举陈贤品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508948198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8.1805%当选。

其中,中小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640368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0.5236%。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甲14号广播大厦5/9/10/13/17层

11.《关于董事会换届暨选举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1)选举陈翔宇女士为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508941702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8.1793%当选。

其中,中小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639718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0.4825%。

(2)选举董小锋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509117703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8.2132%当选。

其中,中小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657319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1.5963%。

(3)选举王洪涛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508887705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8.1689%当选。

其中,中小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634319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0.1408%。

12.《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1)选举胡忠杰先生为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50914030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8.2176%当选。

其中,中小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659578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1.7393%。

(2)选举余少挺先生为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508864605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8.1644%当选。

其中,中小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632009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9.9946%。

此外,公司独立董事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进行了述职。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与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的事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甲14号广播大厦5/9/10/13/17层项完全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以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事日程的议案逐项进行了表决,并经监票人和计票人监票、验票和计票;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表决总数和表决结果。经公司合并统计现场投票结果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1至议案9均以普通决议获通过;本次股东大会议案10至议案12均以累积投票的方式获通过,候选人全部当选。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甲14号广播大厦5/9/10/13/17层(本页无正文,为《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华峰超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盖章)见证律师(签字):

负责人(签字):王澍颖:

颜克兵:孙烨婷:

2025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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