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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峰超纤:上海华峰超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4-29 00:00 查看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甲14号广播大厦5/9/10/13/17层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华峰超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华峰超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华峰超纤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公司于2026年4月7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5年度股东会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董事会已于2026年4月9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载了《上海华峰超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度股东会的通知》;

根据公司股东华峰集团有限公司2026年4月18日书面提交的《关于提请上海华峰超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函》,公司董事会于2026年4月21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载了《上海华峰超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5年度股东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补充通知的通知》。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甲14号广播大厦5/9/10/13/17层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4月29日14点45分在上海市闵行区申昆

路2177号16栋908会议室如期召开,由董事长尤飞锋先生主持。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议题与召开股东会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2.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2026年4月29日14点45分召开。

3.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时间:自2026年4月29日至2026年4月29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6年4月29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4月29日9:15-15:00。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1.经查验,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595人,代表股

份54475031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30.9331%。

(1)经本所律师验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2人,代

表股份52326094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29.7128%。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并经公司核查确认,在网络投票时间

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93人,代表股份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甲14号广播大厦5/9/10/13/17层

2148937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数的1.2203%。

2.除参会股东外,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3.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会审议事项、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对列入股东会通知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53850952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8544%;反对572208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504%;弃权518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3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952%。

其中,中小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524858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0.9587%;反对572208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6.6275%;弃权518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3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4138%。

独立董事将在本次年度股东会上进行述职。

2.《关于公司〈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53868932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8874%;反对553278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157%;弃权528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3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970%。

其中,中小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5428383股,占出席会议的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甲14号广播大厦5/9/10/13/17层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1.7954%;反对553278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5.7466%;弃权528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3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4580%。

3.《〈关于拟续聘审计机构〉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53868422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8864%;反对552568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144%;弃权540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3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的0.0992%。

其中,中小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542328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1.7717%;反对552568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5.7136%;弃权540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3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5147%。

4.《〈关于确认董事2025年度薪酬以及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53810392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7799%;反对610478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1207%;

弃权541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4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994%。

其中,中小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484298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9.0713%;反对610478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8.4084%;弃权541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4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5203%。

5.《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53833662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8226%;反对599698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1009%;弃权416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29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765%。

其中,中小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507568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0.1541%;反对599698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7.9068%;弃权416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9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9391%。

6.《〈关于开展票据池业务〉的议案》;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甲14号广播大厦5/9/10/13/17层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53182694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6277%;反对1233997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2653%;

弃权583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0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071%。

其中,中小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8566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9.8616%;反对1233997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7.4236%;弃权583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0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7148%。

7.《〈关于向金融机构申请2026年度综合授信〉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53861142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8731%;反对566978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408%;弃权469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9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861%。

其中,中小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535048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71.4329%;反对566978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6.3842%;弃权469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9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1829%。

8.《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53818682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7951%;反对605318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1112%;弃权510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9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937%。

其中,中小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492588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9.4570%;反对605318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8.1683%;弃权510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9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3747%。

9.《关于〈补选张其斌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53886762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9201%;反对529758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9725%;弃权585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1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074%。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甲14号广播大厦5/9/10/13/17层其中,中小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560668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2.6251%;反对529758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4.6521%;弃权585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1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7227%。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审议事项与召开股东会的通知中列明的事项完全一致。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以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就列入本次股东会议事日程的议案逐项进行了表决,并经监票人和计票人监票、验票和计票;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表决总数和表决结果。经公司合并统计现场投票结果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会的议案均获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甲14号广播大厦5/9/10/13/17层(本页无正文,为《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华峰超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盖章)见证律师(签字):

负责人(签字):宋学理:

颜克兵:栾靖宣:

2026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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