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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成股份: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公告原文类别 2024-04-29 查看全文

北京捷成世纪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使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规范化、制度化,提高工作效率、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常设议事机构,在董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向

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委员会组织机构

第三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的独立董事、三分之一的董事提名,由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设委员会主任(召集人)一人,由委员会全体委员过半数产生。

第四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具有专业知识;熟悉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

2.遵守诚信原则,廉洁自律、忠于职守,为维护公司和股东权益,积极开

展工作;

3.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能处理复杂的涉及公司发展战略、重

大投资方面的问题,并具备独立工作能力。

第五条委员会成员任期与董事会相同,在任期届满前,可提出辞职。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在任职期间,如出现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时,即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本细则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委员会的职权和义务

第六条委员会的职责是:

1.组织开展公司重大战略问题的研究,就投资战略、发展战略、营销战略

1等问题,为董事会决策提供意见;

2.组织协调编制公司中长期发展总体规划方案,提交董事会研究决策;

3.调查和分析有关重大战略问题的执行情况,向董事会提交改进和调整的建议;

4.对公司的职能部门拟定的年度投资计划,在董事会审议前先行研究论证,

为董事会正式审议提供参考意见;

5.完成董事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委员会拥有向董事会的提案权。委

员会应将会议形成的决议、意见或建议编制成提案或报告形式,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八条委员会工作经费列入公司预算。委员会行使职权时聘请评估、咨询机

构和专业人员所发生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委员会成员参加委员会会议发生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九条委员会主任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1.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

2.审定、签署委员会的报告;

3.代表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4.应当由委员会主任履行的其他职责。

委员会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1名委员或其他成员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条委员会成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

2.除依照法律规定和股东大会,董事会同意外,不得披露公司秘密;

3.对向董事会提交报告或出具文件的内容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第四章委员会的工作方式和程序

第十一条委员会由主任、委员组成。主任负责委员会的全面工作,委员会

遵循科学民主决策原则,重大事项、重要问题经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二条委员会在职责范围内制定工作计划,通过查阅信息资料,向有关

部门询问和到企业调查了解,发现并研究关系公司全局和长远发展的重大问题,及时向董事会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和建议,充分发挥委员会的“智囊团”作用。

2第十三条委员会实行办公会议和专题会议制度。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委员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办公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办公会议的主要内容是:传

达贯彻董事会决定、指示和工作部署;讨论和安排委员会的重要工作;研究公司发展中的重大战略事项等。

第十五条专题会议由委员会分工负责该课题的委员及课题组人员组成,由

委员会委托该课题的委员召开,研究、协调专题研究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并负责审议决定课堂研究成果。

第十六条委员会召开会议,应提前至少三天将会议时间、地点及建议讨论

的主要事项,以书面或其他方式通知委员会成员。经半数以上委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委员会会议,召集人应至少提前三天以书面或其他方式通知全体委员。情况紧急的,可以随时通知全体委员召开会议,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委员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七条委员会会议由召集人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能召集和主持会议,可委托其他委员主持。委员会委员应当如期出席会议,对拟讨论或审议的事项充分发表意见、表明自己的态度。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其行使职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字或盖章。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也不委托其他人代其行使职权,由委员会提请董事会予以更换。

第十八条委员会会议,应当作出决议,决议采取投票、举手或通讯表决方式。所有决议必须经二分之一以上与会委员表决同意方为有效。

第十九条委员会会议应有明确的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包括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主持人、参加人员、议题,讨论经过和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出席会议的委员应载记录上签字。

第二十条委员会会议记录、决议作为公司档案保管十年。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中,“以上”含本数。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

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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