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行为,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保证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积极、有效地履行其相应职责和义务,促进公司健康、持续、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董事是
指本制度执行期间公司董事会的全部成员。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及《公司章程》界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
(二)薪酬与公司经营业绩、长远利益相结合的原则
(三)薪酬水平参照同行业及同地区类似上市公司标准的原则
(四)激励与约束并重、奖惩对等的原则
(五)薪酬标准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薪酬管理的专门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分配机制、支付流程等薪酬方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案;
(二)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考核标准,组织实施年度绩效考评工作;
(三)监督薪酬制度的执行情况,对薪酬方案的合理性、合规性进行审查;
(四)负责薪酬制度修订的调研与拟定工作,向董事会提出薪酬调整建议。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公司战略规划、年度计划、综合财务、人
力资源等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相关资料,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薪酬考核评定,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年度薪酬方案,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在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考评或讨论其薪酬时,该董事应回避;兼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在讨论其高管薪酬时亦应回避。
第六条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证券部为薪酬方案的实施部门,具体负
责薪酬核算、发放、税务代扣代缴及相关资料归档等工作。
第三章薪酬构成及发放
第七条本制度所指薪酬包括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等。
(一)基本薪酬,指根据岗位价值、职责难度、行业薪酬水平、公司经营规
模及普通员工薪酬水平综合确定的固定收入,以现金形式按月支付。
(二)绩效薪酬,指根据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及个人绩效完成情况,依据经审
计的财务数据开展考核,于每个年度结束后根据考核结果发放的薪酬。为有效激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工作积极性,可以在每季度结束后基于审慎原则提前预发放季度绩效薪酬。
(三)中长期激励,指公司可根据发展战略,通过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员工持股计划等形式实施中长期激励,具体方案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中长期激励的确定与支付以绩效考评为核心依据,强化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对公司长期价值增长的激励。
(四)专项奖励,指对于在重大项目落地、核心技术突破、市场拓展等专项
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特殊人才,经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可发放专项奖励,具体标准根据贡献程度确定。
(五)薪酬均为税前薪酬,应依法交纳个人所得税;各项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等,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由公司从基本薪酬中代扣代缴,应由公司承担的部分由公司支付。
第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构成分为以下类别:
(一)非独立董事薪酬
未兼任高级管理人员的非独立董事,其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及中长期激励构成,具体根据岗位职责、履职贡献及公司经营情况确定,其中绩效薪酬占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兼任高级管理人员的非独立董事,其薪酬依据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执行。不参与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外部非独立董事,不在公司担任任何工作职务,亦不在公司领取薪酬及津贴。
(二)独立董事薪酬
独立董事在公司领取固定津贴,津贴标准由股东会审议确定,独立董事津贴按年度发放,独立董事不参与公司与薪酬挂钩的绩效考核,不享受其他薪酬福利。
独立董事因参加公司董事会以及其他按《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行使职权
所需的合理费用,可在公司据实报销。
(三)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及中长期激励三部分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四章薪酬调整
第九条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变化
而作相应的调整。当出现以下情形时,可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议调整薪酬标准:
(一)行业薪酬水平显著变化,行业政策或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二)公司发展战略调整或经营业绩大幅变动。
(三)公司组织结构调整或个人岗位职责优化、变动。
(四)其他因素。
薪酬调整方案参照本制度第五条规定的审议程序执行。
第十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可
根据情节轻重,减少或停止发放绩效薪酬及中长期激励,或追回已发放的部分或全部薪酬:
(一)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行为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的,需对相关期
间的薪酬重新考核,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定义务或公司章程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或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四)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证券监管部门或其他有权机关行政处罚的。
(五)存在严重失职、渎职行为,导致公司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重大风险事件或资产流失的。
(六)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严重违反公司规定的情形。
第十一条公司实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责任追究机制。对因工作不力、决
策失误造成公司重大损失或无法完成经营管理目标任务的,公司应视损失大小和责任轻重,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或解聘职务等处罚。公司可对董事、高级管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实行递延支付制度,递延支付比例及期限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确定。
第十二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辞职、解聘等原因离任的,按实际任期及履职绩效核算并发放薪酬;已启动追索程序的,离任后仍可继续执行。
第十三条若公司遭遇外部宏观经济形势或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时,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可根据具体情况对本制度提出修订方案,并报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五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五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十六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