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对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徐子泉、郑羌、李丽的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2026〕第47号
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徐子泉、郑羌、李
丽: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徐子泉、郑羌、李丽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2026〕45号)显示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成股份)存在以下违
规行为:一是个别成本结转、收入确认、存货确认不及时。
二是债务重组会计核算不恰当。三是个别影视剧权益转让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
捷成股份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3年8月修订)》第1.4条、第5.1.1条的规定。
捷成股份董事长徐子泉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1第1.4条、第4.2.2条第一款第五项、第5.1.2条的规定,
对捷成股份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捷成股份总经理郑羌、财务总监李丽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1.4条、第4.2.2条第二款、第5.1.2条的规定,对捷成股份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请捷成股份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我部提醒你们: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6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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