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金杜(青岛)律师事务所
关于青岛东软载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青岛东软载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青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青岛东软载波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省)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
章和规范性文件和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于2025年
12月18日召开的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
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经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青岛东软载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2. 公司 2025年 12月 3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下同)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s://www.szse.cn/,下同)的《青岛东软载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3.公司2025年12月3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的《青岛东软载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4.公司2025年12月3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的《青岛东软载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通知);
5.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6.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7.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情况的统计结果;
8.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及涉及相关议案内容的公告等文件;
9.其他会议文件。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
复印材料、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境内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意见。
本所依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本法律意见书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2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2025年12月1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2025年12月18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2025年12月3日,公司以公告形式在巨潮资讯网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披
露了本次股东大会通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5年12月18日(星期四)下午14:00在山
东省青岛市市北区湖溪路1号公司会议室,该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骆玲主持。
3.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2月
18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
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2月18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伙
企业股东的营业执照、执行事务合伙人的身份证明以及法人股东的营业执照、法
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的身份证明以及自然人股东的身份
证明等相关资料进行了核查,确认现场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415947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6079%。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股
3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5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042743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6577%;
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股东(以下简称中小股东)共15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04274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577%。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人数共计157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4463749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2656%。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以外,以现场、通讯方式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本所律师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进行见证。
前述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本所律师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相符,没有出现修改原议案或
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经本所律师见证,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
3.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44.会议主持人结合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宣布了议案的表决情况,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了议案的通过情况。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议案表决情况
同意反对弃权表决序号议案名称比例比例比例结果股数股数股数
(%)(%)(%)非累积投票议案关于修订《公司
14419919
1.00章程》并取消监99.69704274000.2955109000.0075通过
3
事会的议案关于修订《股东
14239066
2.00会议事规则》的98.446622371251.546797000.0067通过
8
议案关于修订《董事
14239346
3.00会议事规则》的98.448522358251.545882000.0057通过
8
议案关于修订《累积
14241056
4.00投票制实施细98.460321971251.5191298000.0206通过
8则》的议案关于修订《关联
14241366
5.00交易决策制度》98.462522158251.532080000.0055通过
8
的议案关于修订《对外
14238336
6.00担保决策制度》98.441522261251.5391280000.0194通过
8
的议案关于修订《重大
14238146
7.00经营及投资决策98.440222468251.553492000.0064通过
8制度》的议案关于修订《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14241396
8.0098.462722003251.5213232000.0160通过使用管理制度》8的议案
5同意反对弃权
表决序号议案名称比例比例比例结果股数股数股数
(%)(%)(%)关剑梅关于补选公司第
14419239当选为
9.00六届董事会非独99.69234359000.301492000.0064
3非独立
立董事的议案董事
上述第1.00、2.00、3.00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2、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反对弃权序号议案名称比例
股数比例(%)股数比例(%)股数
(%)关于修订《公司章
1.00程》并取消监事会260444385.595242740014.0465109000.3582
的议案关于修订《股东会
2.0079591826.1579223712573.523397000.3188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董事会
3.0079871826.2499223582573.480682000.2695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累积投
4.00票制实施细则》的81581826.8119219712572.2087298000.9794
议案关于修订《关联交
5.00易决策制度》的议81891826.9138221582572.823380000.2629
案关于修订《对外担
6.00保决策制度》的议78861825.9180222612573.1618280000.9202
案关于修订《重大经
7.00营及投资决策制78671825.8556224682573.842192000.3024度》的议案关于修订《募集资
8.00金专项存储及使用81921826.9237220032572.3139232000.7625管理制度》的议案
6同意反对弃权
序号议案名称比例
股数比例(%)股数比例(%)股数
(%)关于补选公司第六
9.00届董事会非独立董259764385.371843590014.325992000.3024
事的议案
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等于100%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章页)7(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金杜(青岛)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东软载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北京市金杜(青岛)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
孙志芹丁双全
单位负责人:
李强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8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