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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软载波: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5-12-18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300183证券简称:东软载波公告编号:2025-078

青岛东软载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青岛东软载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

东大会(以下简称“股东大会”或“会议”)于2025年12月18日14:00在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湖溪路1号东软载波创新中心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提供的网络投票平台进行。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57人,代表股份

14463749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265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

股东4人,代表股份1415947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607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53人,代表股份304274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577%。

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

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以下简称“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

投票的中小股东153人,代表股份304274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57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53人,代表股份304274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577%。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提请召开,由董事长骆玲女士主持。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等相关人士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与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取消监事会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1441991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970%;反对427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55%;

弃权10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5%。

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同意26044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5952%;反对427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0465%;弃权10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82%。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1423906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466%;反对22371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467%;弃权9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7%。

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同意7959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1579%;反对22371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5233%;弃权9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88%。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1423934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485%;反对22358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458%;弃权8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7%。

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同意7987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2499%;反对22358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4806%;弃权8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95%。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4、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1424105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603%;反对21971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191%;弃权29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6%。

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同意8158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8119%;反对21971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2087%;弃权29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794%。

5、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1424136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625%;反对22158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320%;弃权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5%。

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同意8189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9138%;反对22158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8233%;弃权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29%。

6、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对外担保决策制度>的议案》总表决结果:同意1423833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8.4415%;反对22261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391%;弃权2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8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4%。

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同意7886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9180%;反对22261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1618%;弃权2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202%。

7、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重大经营及投资决策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1423814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402%;反对22468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534%;弃权9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4%。

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同意7867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8556%;反对22468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8421%;弃权9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24%。

8、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使用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1424139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627%;反对22003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213%;弃权23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0%。

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同意8192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9237%;反对22003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3139%;弃权23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625%。

9、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1441923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923%;反对43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14%;

弃权9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4%。

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同意25976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3718%;反对43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3259%;弃权9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24%。

根据表决结果,关剑梅女士当选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金杜(青岛)律师事务所的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北京市金杜(青岛)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东软载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

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

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青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市金杜(青岛)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东软载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青岛东软载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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