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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软载波: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 12-03 00:00 查看全文

青岛东软载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青岛东软载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

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青岛东软载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以下称“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二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战略委员会委员(以下称“委员”)由董事长、过半数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

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如董事长并非

战略委员会委员,则由委员在成员中提名,由委员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第六条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

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战略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七条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与可持续发展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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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战略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公司负

责战略规划及新增投资项目管理的证券部是战略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战略委员会还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临时指定公司相关的部门或人员为其提供工作支持。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九条证券部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子公司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

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证券部进行资料审核,并报战略委员会备案;

(三)公司有关部门或者子公司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行性报告等洽谈并上报证券部;

(四)证券部进行资料审核,并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条战略委员会根据证券部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证券部。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战略委员会召开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5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一名委员主持。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经各委员同意,可豁免上述条款规定的通知时限。

第十二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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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电子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董事会秘书可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

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10年。

第十八条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

易所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

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一条本工作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二条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青岛东软载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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