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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软载波:内幕信息保密制度

深圳证券交易所 12-03 00:00 查看全文

青岛东软载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制度

青岛东软载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保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青岛东软载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和《青岛东软载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

第三条公司证券投资部是董事会的常设综合办事机构。经董事会授权,公司证券投资部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及信息披露工作。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内部信息保密工作负责人。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

第四条公司证券投资部统一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询问)、服务工作。

第五条公司证券投资部是公司唯一的信息披露机构。未经董事会批准,公

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长的审核同意,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子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内幕信息的含义与范围

第八条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九条内幕信息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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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经营方针或者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

总额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

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公司的董事或者总裁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裁无法履行职责;

8、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

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

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11、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12、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13、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14、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15、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16、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20%;

17、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10%;

18、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的重大损失;

19、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三章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含义与范围

第十条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任何由于持有公司的股票,或者公司中担任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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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由于其管理地位、监督地位和职业地位,或者作为公司职工能够接触或者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第十一条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1、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

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4、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5、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

6、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

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7、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8、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

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9、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保密制度

第十二条公司各部门均应根据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内幕信息保密制度。

第十三条各级领导和各部门都应加强对证券、信息披露等有关法律、法规

及有关政策的学习,加强自律,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内幕信息保密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公司信息尚公开披露前,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公司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签订保密协议,明确协议各方的权利、义务的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有机会获取内幕信息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

内容、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十六条非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觉做到不打听内幕信息。非内幕信息知情

人自知悉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受本制度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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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软(磁)盘、光盘、录音(像)带、会议记录、决议等资料妥善保管,不准借阅、复制,更不准交由他人携带、保管。

第十八条公司内幕信息尚未公布前,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将有关内幕信息

内容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

第十九条由于工作原因,经常从事有关内幕信息的证券、财务等岗位的相关人员,在有利于内幕信息的保密和方便工作的前提下,应具备独立的办公场所和专用办公设备。

第二十条打字员在打印有关内幕信息内容的文字材料时,应设立警示标识,无关人员不得滞留现场。

第二十一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相应措施,保证电脑储存的有关内幕信

息资料不被调阅、拷贝。

第二十二条文印员印制有关文件、资料时,要严格按照批示的数量印制,不得擅自多印或少印。印制文件、资料过程中,损坏的资料由监印人当场销毁。

第二十三条内幕信息公布之前,机要、档案工作人员不得将载有内幕信息

的文件、软(磁)盘、光盘、录音(像)带、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文件、资料外借。

第二十四条内幕信息公告之前,财务、统计工作人员不得将公司月度、中

期、年度报表及有关数据向外界泄露和报送。在正式公告之前,前述内幕信息不得在公司内部网站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和粘贴。

第二十五条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

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证券。

第五章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管理

第二十六条公司应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内幕信息的内容,对于属于公司涉及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照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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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二十七条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知情人的名称、职务、身份证号码、证券账户、工作单位、知悉的内幕信息、知悉的途径及方式、知悉的时间。

第二十八条公司证券投资部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证券交易所。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子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应

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三十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方、证券服务机构等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六章处罚

第三十一条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本制度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按照有关规定,分别按情节轻重,对责任人员给予以下处分:

1.通报批评;

2.警告;

3.记过;

4.降职降薪;

5.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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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处分可以单处或并处。

第三十二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

进行内幕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等活动给公司造成严

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依据有关规定处罚相关责任人并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机构、证券服务

机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

第三十四条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行,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青岛东软载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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